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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保险被人为遗漏,死掉的猪谁来赔?这122000元损失法院判了

大众网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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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保险与养猪人息息相关,但山东临沂的养猪夫妻张某和高某,加保的育肥猪养殖保险单却被保险公司两位员工人为遗漏。
  生猪保险与养猪人息息相关,但山东临沂的养猪夫妻张某和高某,加保的育肥猪养殖保险单却被保险公司两位员工人为遗漏。在投保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之间的两个月,共有373头育肥猪死亡。造成的122000元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
  
  山东临沂的张某、高某两口子经营一家养殖公司,从事生猪养殖业。2018年11月19日,高某通过某农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投保了育肥猪养殖险,并交纳了保险费,该保险公司为其出具育肥猪养殖保险单。
  
  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本期外购育肥猪存栏400头,全年投保育肥猪880头;被保险人增此时,张某夫妇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这才知道保险公司遗漏加保,导致育肥猪死亡无法理赔,得不到赔偿的张某夫妇将保险公司和为其办理保险业务的员工陈某、崔某诉至法院。
 
生猪养殖
  
  陈某和崔某辩称,其二人是保险公司员工,被列为被告不符合诉讼主体,应当撤销对其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高某投保过一份育肥猪养殖保险,当时约定育肥猪存栏400头,但是在后期勘验过程中发现投保人高某存在不足额投保,未尽到向该公司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另外,育肥猪死亡时间不在张某保单生效时间之内,所以原告主张的保险理赔数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电话录音,证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存在遗漏加保的情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购买了660头猪后及时加保,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义务。在加保过程中,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收取保费后遗漏加保导致后来加保不能,保险公司过错明显,因此要对此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张某在投保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育肥猪共计死亡373头,按案涉保险种类应理赔价款122000元。本案中的陈某、崔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高某的育肥猪死亡损失122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主动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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