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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非洲猪瘟”疫情受贿、敲诈勒索!宜宾两名工作人员被判刑

筠连法院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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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收受贿赂、敲诈勒索偷运生猪者财物的原筠连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李某某、蒋某某进行公开宣判。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收受贿赂、敲诈勒索偷运生猪者财物的原筠连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李某某、蒋某某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6000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4000元;对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均系筠连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自2019年3月起,二被告人经筠连县农业农村局安排,在某报检点参与防控非洲猪瘟工作。
  
  2019年6月至10月,二被告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受偷运生猪的欧某某、庞某某、王某某等人现金共计37000元后,违规将他们放行。二被告人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员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偷运生猪的聂某某现金2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国家机关工作员身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偷运生猪的肖某某、王某某现金共计11800元。
 
敲诈勒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利用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赃款,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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