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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通报部分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飞行检查情况

农业农村部 202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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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明确规定,屠宰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要开展非洲猪瘟检测。
  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明确规定,屠宰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要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从实施情况看,屠宰企业能够按照要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但个别企业存在检测不规范、检测人员技术能力不高等问题。近期,我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肉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环节抽查结果,对阳性样品溯源涉及到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非洲猪瘟自检
  
  一、 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我部组织对河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江苏、湖北、陕西等8省21家生猪屠宰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其中在产企业12家,停产企业9家。总的来看,在产的12家企业建有专门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购置了检测仪器和试剂,配有检测技术人员,能够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要求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企业生物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非洲猪瘟检测、档案记录不规范,企业检测人员检测能力较低;
  
  二是生物安全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消毒记录不全,厂区环境卫生亟待改善;
  
  三是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地址信息、企业法人信息不一致,个别企业存在无证生产、未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告名录、屠宰证号与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证号不一致等情况(附件1);
  
  四是抽检样品检测部分呈阳性,飞行检查中采集243份样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12份,总阳性率4.94%(附件2)。
  
  相关问题已移交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查处。
  
  二、 处理要求
  
  各有关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号、第119号的规定,督促企业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对现场采集样品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要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规定采取处置措施。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严防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通过合法渠道“洗白”上市。对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1.飞行检查企业及具体情况
  
  2.生猪屠宰企业飞行检查阳性样品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月19日
  
  附件(点击可下载):农办牧〔2020〕4号
  
  1.飞行检查企业及具体情况
非瘟自检
非瘟自检
非洲猪瘟自检
非洲猪瘟自检
  
  2.生猪屠宰企业飞行检查阳性样品汇总表
非洲猪瘟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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