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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杀猪,2人被判刑10个月,每人处罚4万元!

龙州县人民法院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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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安全极受关注的当下,一些不法商贩却为谋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让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向人们的餐桌,威胁到群众的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安全极受关注的当下,一些不法商贩却为谋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让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向人们的餐桌,威胁到群众的食品安全,同时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更触犯了刑法。

 

案件详情:

 

近日,广西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胜民法官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陆某某在2021年6月至9月期间,私自屠宰收购回来的无正规手续和检疫证明的生猪,然后将猪肉拉到周边地区进行销售,共获利24870元。9月17日凌晨,当二被告人屠宰生猪时,被相关部门查获并处以罚款6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未按照龙州县生猪销售规定办理正规手续,便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相关案件情节,依法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每人四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被告人从事经营生猪销售的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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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生猪屠宰必须在指定屠宰场进行,且需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市场售卖。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的食物采购,特别是购肉类、谷类食物时,认准有经营资质的售卖点。对于从事人民日常食物的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经营规定,获取相应营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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