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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配料,官方回应了!自配料和商品料的限制性要求趋于一致

农业农村部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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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出台,无疑是给1 4亿吨自配料带上了“紧箍咒”,养殖者日后改如何把握自配料?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就《规定》内容作了解读。
  6月1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307号公告,就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明确了九条底线规定,该规定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2019年,我国养殖业饲料消耗量约为3.5亿吨,其中商品配合饲料2.1亿吨,占比为60%,其余40%为养殖者自行配制。《规定》的出台,无疑是给1.4亿吨自配料带上了“紧箍咒”,养殖者日后改如何把握自配料?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就《规定》内容作了解读。
 
自配料
 
  自配料与商品饲料限制性要求趋于一致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提到,《规定》是在调研总结近年来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正式实施后,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将有更明确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与商品饲料一致。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更有利于维护饲料生产使用秩序,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界定自配料范围的关键是“自产自用”
 
  对于《规定》所指的自配料范围如何界定?是不是养殖者生产的就是自配料?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复时表示,确定什么是自配料,必须准确把握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主体应该是养殖者。无论是企业、合作社,还是养殖场、养殖户,只要从事动物养殖,都属于养殖者,自身没有养殖动物的,都不在主体范围之内。二是生产的饲料应该全部用于饲喂自有养殖动物,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饲料产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务的,不属于自配料范畴。
 
  总之,界定自配料范围的核心是“自产自用”,通俗讲就是自配料及其饲喂的动物应该属于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都应该按商品饲料管理,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自配料中添加兽药有了新要求
 
  《规定》要求,养殖者在日常生产自配料时,除农业农村允许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外,自配料中不得添加兽药。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要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料要单独存放并加标识,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管。
 
  这方面与商品饲料的要求完全一致。生产实践中,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养殖者存在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情况,在这方面,《兽药管理条例》有明确要求,《规定》也作了具体阐述。
 
  在原料方面,《规定》明确,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料不得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
 
  在添加剂方面,自配料不得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养殖者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严格按照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
 
  同时,养殖者购买使用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时,应当注意核查相关产品的标签、合格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购买无有效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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