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醴陵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毒猪肉”案件。被告在发现疑似病猪后,自行注射药物并出售或直接出售,使得病死猪肉最终流入市场。
被处理的病猪并未盈利,也要判?
01.法官释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猪。生猪养殖户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发现疑似病猪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自行注射药物并出售给他人,使得病死猪肉最终流入市场。
法院认为,本罪名系危险罪,出售病猪是否盈利不影响其已构成犯罪既遂,所以,必须判!
02.法官温馨提示
消费者要擦亮双眼,自觉抵制低于市场价的肉类食品。经营者切莫为一己私利,视法律如儿戏,视他人生命如蝼蚁,对消费者造成生命健康隐患,最终难逃自酿苦果。
03.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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