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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内养猪,污染环境男子被判赔90多万

厦门日报 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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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厦门的生猪养殖产业已走向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绿色发展之路,这得益于4年前率先启动实施的生猪退养。
  如今,厦门的生猪养殖产业已走向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绿色发展之路,这得益于4年前率先启动实施的生猪退养。从2014年底至2017年4月15日,全市退养生猪12661场,累计退养生猪184.29万头。截至2017年11月,全市累计拆除猪舍 448.95万平方米。至此,厦门生猪养殖实现了总量控制,进入了 " 去散户 " 时代。
  
  没有办理任何资质,厦门一男子却擅自在承包地上开设大规模养猪场,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据悉,这也是厦门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在未取得相应的备案、审批手续情形下,叶某在 2003年至 2005 年期间擅自在承包地块上陆续建设猪舍、管理房及固化地用于开办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场的总占地面积达1.4万多平方米,生猪养殖规模近1.5万头。经环保机构测定,叶某养殖场距离四周村庄及道路的直线距离为500余米,位于政府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
  
  2016年11月,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对叶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应立即停止规模化生猪养殖,并自行处理生猪、关闭或拆除养殖场。2017年1月,该养殖场被拆除。同时,城管部门认为叶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猪好多
 
  2017年8月,该养殖场被确定为生猪退养转产转业项目。2018年1月,该生猪退养转产转业项目经验收合格。
  
  2017年10月,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以叶某在政府规定的禁养区内长期从事大规模畜禽养殖,且未采取措施对畜禽的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处理,严重污染环境为由,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8年5月经现场勘验,该养殖现场已全部改造为蔬菜大棚,厦门中院遂将案件涉及的环境损害后果评估移送选定的历思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意见书载明 : 叶某因生猪养殖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总价值为91.75万元。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禁养区内从事规模化生猪养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污染综合化处理,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对原告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与被告叶某(化名)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叶某应支付环境污染赔偿款 91.75 万元至政府财政专户用于环境生态修复,并在福建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来龙去脉
  
  2003年至2005年 , 叶某在禁养区内擅自开办规模化生猪养殖场。
  
  2016年11月,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对叶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7年1月,该养殖场被拆除。
  
  2017年8月,该养殖场被确定为生猪退养转产转业项目。
  
  2017年10月,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
  
  2018年1月,该生猪退养转产转业项目经验收合格。
  
  2018年5月,鉴定机构作出的意见书载明环境损害总价值为91.75万元。
  
  争议焦点
  
  现场已经灭失,91.75万元的环境损害后果是怎么裁定出来的?
  
  评估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出具环境损害后果鉴定意见。
  
  案件结果
  
  判令叶某应支付环境污染赔偿款91.75万元至政府财政专户用于环境生态修复,并在福建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污染现场灭失
  
  损害后果如何确定
  
  本案承办法官解析,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从三个方面较为顺利地解决了本案有关损害后果的审理难点 :
  
  一是在本案当事人因环境污染现场灭失而对损害后果存有重大争议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 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检测数据 " 的规定,启动环境损害后果司法鉴定。
  
  二是注意到公益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区别,发挥适度的职权主义原则,在当事人对本案是否鉴定及鉴定机构选定上出现争议时,依职权启动对环境损害后果的鉴定,并指定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
  
  最后,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出具环境损害后果鉴定意见。虚拟治理成本法属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之一,在目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逐步应用。本案经现场勘验,叶某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所被拆除,几乎全部改造为蔬菜大棚设施,环境污染现场已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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