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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使用非洲猪瘟假疫苗?农业农村部严厉打击!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均为非法疫苗

农业农村部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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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未批准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但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问题时有反映。
  非洲猪瘟假疫苗新一轮排查来袭。8月2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行为,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疫苗毒鉴别检测,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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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指出,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未批准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但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问题时有反映。
 
  例如,今年5月,重庆垫江县公安局曾成功破获全国首例制售假劣非洲猪瘟疫苗案,抓获涉案人员7名,捣毁跨越川、渝多地,涵盖制造、实验、批发、零售等全要素、全环节的假劣兽药制售网络。
 
  据了解,该团伙将过季粉末瓶装禽药,通过浸泡药水、风机加热等方式制成白瓶药,谎称为防疫、治疗非洲猪瘟疫病的“试验疫苗”,假借上市公司从业人员身份,将“疫苗”卖给养殖户并从中谋取暴利。据农业部门初步核算,该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为了从源头遏制疫苗造假,此次《通知》要求,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排查活动,重点检查是否违法从事非洲猪瘟疫苗研制活动;对实验室冰箱保存的无标签疫苗、病料或成份不明的试剂,开展检查检测确认;对实验活动记录等要进行仔细核查。如发现有非洲猪瘟疫苗制苗用种毒或试制疫苗,要核实种毒和试制疫苗的使用和去向情况,涉嫌违法将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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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生产、经营环节来看,《通知》提出将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隐蔽场所、原材料出入库情况、试验动物购买和使用情况、资金往来情况等。如发现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核查疫苗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生产种毒来源等信息,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排查兽药企业是否存在经营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等非法疫苗行为。
 
  实际上自去年以来,面对疫情期层出不穷的制假售假行为,农业农村部已多次明确市面上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都是非法疫苗,均应按假兽药处理。
 
  “市面上宣称能治疗非洲猪瘟的药物基本都是假的。”山东一小型猪场负责人表示,其养殖场一度仅剩十余头生猪。此前,大批猪群发病症状疑似非洲猪瘟,尝试过许多针剂和中药,钱没少花但收效甚微,每天依然有新增发病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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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民间对于针剂的使用行为,进一步减少假疫苗的市场需求,此次《通知》也明确对假疫苗使用行为一查到底。例如,重点检查冰箱冰柜是否保存有可疑疫苗、疫苗购买记录、免疫接种记录、检测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全面查找违法使用假疫苗线索。如发现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核查假疫苗来源和数量等信息,并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一查到底;对养殖企业(场、户)使用非洲猪瘟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猪只,一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予以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如何保障监管职责落实到位?此次《通知》也作出要求。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需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即:禁止未经批准开展实验活动,禁止未经审批开展临床试验,禁止生产非法疫苗,禁止经营非法疫苗,禁止使用非法疫苗。对存在违法研制生产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经查实,全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进展情况,并于11月3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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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非洲猪瘟疫苗虽未上市但已取得重大研发进展。日前,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消息称,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自主研发的非洲猪瘟疫苗进展顺利,在前期完成候选疫苗株实验室和中间试制阶段研究的基础上,已完成疫苗环境释放试验。下一步,中国农科院将继续在黑龙江等地进一步扩大临床试验范围,力争早日完成相关试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安全证书申报和疫苗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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