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24年9月,汉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参加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节前生猪屠宰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汉中市南郑区某生猪定点屠宰厂七号待宰圈内有3头待宰生猪未佩戴耳标。经立案调查,南郑区某镇某村村民赵某家自养的3头生猪,在未申报检疫的情况下,由职业卖肉的村民李某用三轮车运输到当事人汉中市南郑区某生猪定点屠宰厂,未经该厂工作人员检查接收,将3头重量为846斤生猪放至该屠宰厂7号待宰圈舍内,市场收购价格8.5元/斤,货值为7191元。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以719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依法查验登记生猪进场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其他发现的非执法办案方面的问题同步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改进处理。
法律依据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动物检疫能够减少动物间疾病传染,是保障人与动物健康安全的有效手段。遵守动物检疫规定是相关从业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从业者自身利益的需要。严厉打击非法贩运动物行为,不仅可以避免疫病传播流行,降低疫病危害,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最重要的是能够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