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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沼液外溢污染坟墓被判精神损害赔偿,赔偿1.1万元!

南川法院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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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有言: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坟之于国人不仅是逝者腐旧体肤安息之所,也是后代祭奠追忆已逝先祖的特定场所,更是家族源远传承的重要象征,可见墓地在人们心中承载着极为特殊的情感,不容侵犯。

古人有言: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坟之于国人不仅是逝者腐旧体肤安息之所,也是后代祭奠追忆已逝先祖的特定场所,更是家族源远传承的重要象征,可见墓地在人们心中承载着极为特殊的情感,不容侵犯。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养猪场沼液外溢导致祖坟被污染的案件,并根据案件事实认定,最终判决由养殖公司赔偿死者近亲属迁坟费用、精神抚慰金共计11500元。

 

案件详情

 

2022年清明节,家住南川区某村的张某兄妹扫墓祭祖时发现祖坟周围堆起了厚厚的猪场沼液,散发出阵阵恶臭,污染了墓地,因污染较为严重,家人协商后进行了迁坟,与养殖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张某等四人将养殖公司诉至南川法院,要求养殖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和迁坟费用共计29300元。

 

养殖公司辩称,养殖场沼液仅是对坟墓的土层表层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坟墓中的棺材并没有造成污染,只需对坟墓周围被污染的土质表层进行清理,另行填充泥土便能恢复原状,陈某等人迁坟没有必要;另,对于污染行为养殖公司仅存在过失而非故意,污染坟墓造成的影响较小并不构成精神损害。

 

生猪养殖

 

南川法院审理后认为

 

养殖公司的沼液侵入了坟墓周围土地,污染较为严重,即使对沼液进行清理,也仅限于土层表面,对渗透进土地及坟墓的污染沼液应无法达到清理效果,难以恢复该坟墓的原有状态。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殊建筑物,是后代追忆、祭奠已逝先祖的特定场所,是儿女回乡祭祖、承载孝道的重大载体,更是维系中华民族、华夏文明源远流长的重要精神文化象征。死者坟墓被不可逆转、不可恢复地污染后,原告与养殖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只好选择自行迁坟以告慰逝者,该污染行为既侵害了死者人格利益,也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伤害,故原告主张迁坟费及精神抚慰金应予以支持。结合在案证据及事实,南川法院最终判决养殖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15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请求被告赔偿迁坟费用及精神抚慰金;迁坟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如何量定?

 

保持坟墓的清洁、完整是人人应知和应守的公序良俗,严重污染坟墓,既侵害了死者人格利益,也给近亲属造成精神伤害,在无法消除沼液污染情况下,迁坟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对于迁坟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的量定,南川法院综合案涉被污染坟墓本身的造价,当地一般坟墓、棺木造价,当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人工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酌定养殖公司赔偿原告因迁坟产生的费用3500元。养殖公司事前并未将养猪场外的沼液池维护完好,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应属一般过失,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南川区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四个方面因素,南川法院酌定被告赔偿陈某等4人精神抚慰金合计8000元。

 

法谚云: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充满人文关怀,重视个人权利保护,死者的人格权益同样不容侵犯。本案正确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客观的标准,量定合理的精神抚慰金和迁坟费用,既是对死者人格的告慰,也是对生者精神需求的温暖回应,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向输出,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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