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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罚!广西平南两人非法屠宰贩卖生猪,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正义网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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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的肉食品,一些黑心商贩为谋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致使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向了餐桌,威胁着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南县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武、姚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猪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的肉食品,一些黑心商贩为谋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致使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向了餐桌,威胁着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南县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武、姚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猪肉

 

平南县上渡镇某村的姚某武、姚某华是叔侄关系。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12日,姚某武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113438元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与姚某华结伙在平南县上渡镇某村屯私自屠宰后销售,姚某武获利30000元,姚某华从中获得报酬9860元。

 

案发当日,执法人员查获活猪800千克以及已放血的各类猪产品约1200千克,并查获自制的印章、电子称、屠宰工具等涉案物品。经抽样检测,查获的九份猪组织样品猪圆环病毒2型呈阳性,一份样品猪瘟病毒呈阳性。

 

在审理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分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140元、986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规定,私自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法院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后,遂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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