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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未检疫仔猪致猪场477头猪患病死亡,买家不付款被告上法庭

鄂温克旗人民法院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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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购买的生猪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提起反诉,因其购买的仔猪无检疫证合法手续,导致被告的477头猪患上疾病而死亡,故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损失11万余元。
  鄂温克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关于生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购买的生猪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提起反诉,因其购买的仔猪无检疫证合法手续,导致被告的477头猪患上疾病而死亡,故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损失11万余元。
 
  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因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双方口头约定了买卖生猪合同,出售的生猪未经检疫时,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经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定了原、被告的买卖生猪合同合法有效,维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并告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告予以处罚。


 
  法官点评:
 
  这起生猪买卖合同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区的基层法庭经常发生,对这类案件处理应注意几点:
 
  一、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有五中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该案被告提起反诉,依据是原告向被告出售的仔猪未经过检疫,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认为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二、关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
 
  本案被告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认定双方的买卖生猪合同无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均对 未经检疫买卖动物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但未对买卖行为效力性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的买卖合同行为有效。
 
  三、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并结合民事法律规范综合判断:
 
  1、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者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法院应当全案移送。关于本案已经向防疫机关提供当事人违法的线索,防疫机关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不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故不影响法院对该案件的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家畜养殖户一定要注意在购买、出售、运输等环节中拟定书面合同,尤其对特别重要的事情约定清楚,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以此确定签合同的真实意图,减少在履约过程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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