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友、李某俊二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一方面因自己的贪欲,实施收受贿赂的行为,另一方面利用手中权力,威胁运送生猪人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近日,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友、李某俊涉嫌受贿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决被告人蒋某友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决被告人蒋某友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四千元。以受贿罪判决被告人李某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决被告人李某俊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六千元。
案件还原
被告人蒋某友、李某俊均系筠连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蒋某友系正式编制人员,李某俊系劳务派遣人员。自2019年3月起,二人被安排在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筠连镇海瀛报检点工作,负责生猪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生猪及产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涉嫌违法的,要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2019年6月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蒋某友、李某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偷运生猪的欧某翠20000元后,违规将车辆放行。
2019年8月
蒋某友、李某俊以同种方式收受偷运生猪的徐某和庞某彬7000元。
2019年10月
10月的某天,收受偷运生猪的王某均10000元,事后,蒋某友告知李某俊收受了5000元。
10月21日凌晨,蒋某友、李某俊从“线人”(另处)处获悉有偷运生猪的车辆即将途径筠连后,二人驾驶私车前往宜宾市高县罗场镇春茗村“李云岩”处等候并拦截,二人以生猪没有相关检疫手续,需要作无害化处理为由,迫使偷运生猪聂某培给予李某俊20000元。
10月25日凌晨,李某俊伙同线人,在筠连县筠连镇骑隆村(小地名“北荆坝”)拦截肖某满、王某均偷运生猪的车辆,以同种方式,迫使肖某满、王某均分别给予李某俊10000元、18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二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通过远程提讯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经审查后认为,二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受贿罪;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经对二被告人释法说理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分别就受贿罪、敲诈勒索罪提出了量刑建议,二被告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警示教育
蒋某友、李某俊二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本应牢记党的宗旨,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把好关口,控制生猪调运。一方面因自己的贪欲,未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实施收受贿赂的行为,另一方面利用手中权力,威胁运送生猪人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蒋某友、李某俊如今自食恶果,被困于高墙之内,也是咎由自取。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