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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粮油市场报 202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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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并对入库粮食质量检验、定期检验、出库检验、质量安全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

5月27日闭幕的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正式出台将为辽宁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运行机制,加快构建高质高效、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提供重要保障。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2018、2019连续两年中央一号文件都要求加快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进程,更加注重依靠法治手段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条例》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于粮食安全在东北地区战略地位中的重要作用,从“国之大者”的政治角度出发,吸收多年来地方储备粮管理实践中的有益经验,顺应当前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新趋势新要求,直面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全面系统规范了地方储备粮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条例》全文共二十一条,分别就落实储备粮政策目标,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机制、管理主体和承储企业的责任义务,严把质量安全标准、严明出入库管理责任、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首先明晰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的责任。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会同粮食管理部门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实施日常管理,并执行地方储备粮的动用计划,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确保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条例》规定,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并对入库粮食质量检验、定期检验、出库检验、质量安全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

 

在现有管理实践基础上,《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承储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定承储企业资格由粮食管理部门确定。运营管理企业从具备资格的企业中,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择优公开选定承储企业;没有运营管理企业的市、县由同级政府指定部门选定。对于有“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等14种违法情形的承储企业,情节严重者将按照规定取消其承储资格。《条例》同时细化了承储企业不得有各类行为的罚则。

 

储备粮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是提高地方储备粮管理水平、确保储备粮安全的必然趋势和重要手段。

 

《条例》明确,省政府应当支持、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地方储备粮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远程监管、预警防控;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维护,进行有关数据的同步传送与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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