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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10个月!安宁2人屠宰加工待售死猪 检出非洲猪瘟被判刑

昆明广播电视台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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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孔某,从两家养殖场购买了两头母猪,运输途中,两头母猪死亡。他联系上屠宰场老板陆某,双方交易后,陆某将死母猪运回屠宰场屠宰加工,

男子孔某,从两家养殖场购买了两头母猪,运输途中,两头母猪死亡。他联系上屠宰场老板陆某,双方交易后,陆某将死母猪运回屠宰场屠宰加工,将死母猪肉冻在冰柜里,内脏、猪头、猪脚变质,晚上拉到山上丢弃,却被防火卡点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民警从陆某的屠宰场查获了196公斤死母猪肉,经检验,这些死猪肉均为不合格产品。近日,云南省安宁市法院对孔某、陆某判刑,以两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要公开赔礼道歉。

 

因屠宰加工待售死猪 检出非洲猪瘟被判刑

 

养殖场买的两头母猪运输途中死亡

 

2020年6月11日下午3点左右,孔某坐一辆面包车来到安宁市周边乡镇李某的养殖场,以5000元价格向李某购买一头脚瘸母猪(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后,孔某又来到肖某的养殖场,又以3996元价格向肖某购买一头母猪(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孔某把买来的两头母猪运往安宁市,运输途中,两头母猪死亡。孔某打电话给屠宰场老的陆某,问对方是否需要死母猪。

 

死母猪肉,非洲猪瘟核酸检测为阳性

 

在电话里,孔某和陆某约好当晚7点见面交易,两人在安宁昆钢南门大凹子路边交易死猪,并互换车辆。

 

陆某开着孔某的面包车,拉着两头死因不明的生猪到安宁市自己的生猪屠宰点,把死母猪进行屠宰加工,并储存在屠宰点冰柜内准备将生猪白条肉进行销售。

 

因两头猪的内脏、猪头已经变质,当晚10点左右,陆某请朋友范某帮忙开车将分割出的猪内脏、猪头、猪脚丢弃在安宁市连然街道山光甸村山上,陆某正在丢弃猪内脏、猪头、猪脚时,被防火卡点人员发现并报警查获。

 

公安机关从陆某养殖场的冰柜里查获死母猪肉196公斤。

 

随后,公安机关将涉案死母猪肉交由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调查。经安宁市畜牧兽医站采集环境拭子及猪组织样品,并委托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送检环境拭子5份进行检测,结果全部呈阳性。送检两头死猪猪肉组织1一6号,结果为阳性。送检死猪肉样品中,“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土霉素、地塞米松、硫铵类(总量)、甲氧苄啶”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指控两被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公诉机关认为,陆某、孔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孔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孔某认罪认罚,主动赔偿了消除危险的费用9000元,并支付赔偿金27000元,建议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

 

同时,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陆某、孔某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令陆某、孔某支付消除危险的费用9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按造成的损失9000元三倍计算)27000元。

 

因屠宰加工待售死猪 检出非洲猪瘟被判刑

 

两被告,构成犯罪并赔礼道歉

 

安宁市法院审理认为,孔某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的情况下,从安宁市周边乡镇收购病死猪后,未交由具备无害化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而是为谋取非法利益交由陆某。后陆某在安宁市自己的生猪屠宰点,在明知涉案生猪属于病死的情况下,未进行合法无害化处理,自行进行屠宰切分,并储存于屠宰点冰柜内准备将生猪白条肉进行销售。涉案猪肉经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全部为阳性。送检死猪肉样品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关于控辩双方争议的陆某是否构成自首,安宁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证实,陆某的犯罪事实,是在陆某丢弃猪内脏、猪头、猪脚时被防火卡点人员发现并报警查获,不符合自首规定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形,不构成自首。

 

孔某经相关部门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孔某积极赔偿了消除危险的费用9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7000元,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安宁市法院认为,为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打击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活动,减少和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于是,安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陆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孔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由陆某、孔某就本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陆某、孔某连带赔偿消除危险的费用9000元及支付惩罚性赔偿27000元,合计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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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屠宰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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