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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安徽省出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

安徽日报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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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水产养殖类中,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照农业行业标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15%以内,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
  日前,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大小和管理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并明确了具体类型。在用地规模上,通知提出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农业行业标准确定。农作物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类中,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照农业行业标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
 
  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与补划上,通知明确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通知还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做出详细规定,并要求各地要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的要求,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宣传解释,高效保障设施农业项目落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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