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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黑心猪肉摊贩销售病死猪,自食恶果被判刑六个月

桂林政法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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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价水涨船高,催生一批黑心商家非法牟利,桂林某黑心商家购买带病生猪屠宰、销售,企图捞把“黑心钱”,岂料被抓获判刑6个月。
  今年以来猪肉价格水涨船高,一些黑心商家购买带病生猪屠宰、销售,企图捞把“黑心钱”,岂料被抓获。
  
  10月12日下午,荔浦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荔浦首例因销售病猪肉而获刑的案件,被告人韦某忠因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判
 
  猪肉摊贩购买病猪销售,当场被抓获
  
  荔浦市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韦某忠从黄某平的猪场购买了一头脚瘸的猪,次日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私自将猪宰杀并拉到荔浦市荔城镇农贸市场肉行某摊位进行销售。
  
  当日,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摊位查获韦某忠售卖的猪肉、猪骨等共计108.3斤。经检验,被查获的猪肉中检出蓝耳病病毒核酸呈阳性。
  
  自食恶果,黑心老板被判刑
  
  荔浦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白条猪肉
 
  被告人韦某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某忠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判处被告人韦某忠因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怎么避免及应对病死猪?
  
  要到正规渠道采购肉类制品: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到正规市场或超市采购猪肉,注意猪肉身上是否有检验检疫章,切勿贪小便宜采购来源不明的病死猪肉。

犯罪嫌疑人接受审判
 
  要提高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意识:养殖户遇到病死猪时,应当送交当地的无害化处理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勿为谋取不法利益或挽回损失,买卖加工病死猪,此类行为是触犯刑法的。
  
  要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周边有无证加工窝点从事制售食品违法犯罪现象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共同为食品安全出力。
  
  食品安全不容黑心老板,有关部门就该严管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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