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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生猪产品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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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产品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有关事项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17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经〔2019〕23号)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产品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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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加强对采购生猪产品的管控和溯源管理,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严禁采购经营来自非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来源不清的生猪产品。目前,我市具备检测条件的屠宰企业只有海南食为天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我市定点屠宰企业。
 
  二、生猪产品经营者、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采购或调入的生猪产品,必须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且批批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两证”),同时查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采购或调入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采购或调入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来源不清的生猪产品,以及无两证、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进货查验应详实记录,并建立翔实档案。
 
  三、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的,应当立即封存阳性样品的同批次原料并报告市市场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并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为阳性的,企业要在市市场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对同批次生猪产品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四、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市区域内的企业加工的猪肉制品进行抽样,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且复检结果也为阳性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企业对相关猪肉制品按规定进行处置,并做好溯源调查工作。检测结果和处置、溯源等情况报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
 
  五、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两证”不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的生猪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可疑的生猪产品及时实施抽检,并依《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六、市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阳性产品的溯源调查,对负有责任的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厂(场)、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依法从严惩处。
 
  七、市科技和工业信息部门要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严格内部管理,健全记录制度,强化诚信建设,主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非洲猪瘟防控力度。
 
  八、本公告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猪肉、猪皮、猪内脏、猪板油、猪血、猪骨等来源于生猪的可食用产品。生猪产品经营者指生猪产品冷藏、销售以及使用生猪产品为原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个人。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儋州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1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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