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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省开展私屠滥宰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生猪产品安全!

养猪助手 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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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全国外三元均价呈小幅上涨态势。最高价为四川省,外三元均价19 70元 公斤;最低价为辽宁省,外三元均价10 00元 公斤。
  今日全国外三元均价呈小幅上涨态势。最高价为四川省,外三元均价19.70元/公斤;最低价为辽宁省,外三元均价10.0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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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作为全国生猪价格最高的省份,生猪价格利润可观,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分子虎视眈眈。故此,四川省对当地生猪产品健康问题尤为重视。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防控非洲猪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18】72号)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及目标
 
  专项治理行动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从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入手,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规范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因私屠滥宰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
 
  捣毁一批私屠滥宰窝点,打击一批违法犯罪行为,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确保不因私屠滥宰导致非洲猪瘟疫情传播扩散。规范生猪屠宰秩序,生猪规模屠宰厂屠宰生猪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完成一批生猪规模屠宰厂标准化创建。
 
  二、时间安排
 
  全省打击私屠滥宰,防控非洲猪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从2018年12月到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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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点区域及对象
 
  以生猪定点屠宰场周边、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生猪屠宰审核清理和环保督查及环保督查“回头看”期间关闭的屠宰场(点)、“宰年猪”集中区、农村集贸市场、城镇猪肉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冻库为重点区域。
 
  以生猪及猪肉产品贩运户、已关闭取缔的原屠宰场(点)经营户及屠工、“宰年猪”屠工、猪肉产品批发及零售商(摊户)为重点对象。
 
  四、重点任务
 
  (一)严惩违规屠宰生猪行为。要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飞行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查违规屠宰生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与注水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查屠宰企业条件。要认真核查屠宰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没有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企业一律按照私屠滥宰予以取缔。
 
  要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证的使用管理,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立即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于一证多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对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以及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仍然屠宰生猪的,依照打击私屠滥宰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要加快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步伐,推动屠宰行业提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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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控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风险。要严格屠宰生猪入场查验,认真核查运输生猪车辆是否备案、生猪是否来自“点对点”养殖场,重点排查是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有无屠宰未经检疫生猪,检疫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规范,生猪标识是否佩戴齐全,是否屠宰加工来自疫区生猪,是否屠宰走私生猪等违法行为。
 
  要严格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对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变的,要严格按规定处理。要严格落实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监管规定。要建立停产消毒制度,轮流停产1-2天,对待宰圈、屠宰车间采用火焰消毒。
 
  要突出消毒制度落实,排查生猪进场通道、卸猪台、待宰圈是否定期进行消毒,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是否清洗消毒等潜在风险点,及时堵塞非洲猪瘟防控漏洞。
 
  (四)严管屠宰厂代宰行为。严格生猪屠宰代宰行为管理,有代宰行为的屠宰企业要与代宰者签订长期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义务关系。
 
  屠宰企业不得因实施代宰而对入场生猪把关不严、省略待宰静养环节或缩短时间、忽视肉品品质检验等。
 
  屠宰企业要针对每个代宰者建立档案,对代宰者身份信息、代宰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码、牲畜耳标号码等进行详细登记,并留存两年以上。屠宰企业不得允许代宰者进入屠宰车间,甚至直接从事屠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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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采购关。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督检查,加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冻库、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检查力度,严惩贮存、加工、经营没有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生猪产品的行为。
 
  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采购的猪肉等生猪产品应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并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加工、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对于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安排专人负责,细化方案。
 
  明确工作要求,要统筹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等工作安排,扎实推进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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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地要建立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联合执法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环节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两部门的重大行动和及时跟进两部门提供的违法线索。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享监管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违法案件。
 
  要加强宣传及信息报送,对于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宣传,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
 
  请地于2019年6月5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总结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意见建议请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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