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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血又可以当原料了!屠宰流通环节将全面检测非洲猪瘟

农业农村部 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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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号公告称,将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昨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下称第119号公告),第119号公告称,将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
 
  (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
 
  (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
 
  (三)违规调运生猪的;
 
  (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猪好多
 
  除此之外,第119号公告还规定,除生猪入场环节,生猪屠宰厂(场)还要对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制度需严格落实。一旦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病情,立即停止屠宰,并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即使是未发生疫情的生猪,也需要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并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只有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方可按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内销售。
 
  如果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一旦发现因检测造假造成生猪产品上市,被省级以上兽医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彻底清洗消毒,1个潜伏期(15天)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恢复生产。
 
  同时,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须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如果要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产品A)的,要求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第119号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在第119公告发布前,2018年12月28日,农业农村部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号》。对进一步强化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管控提出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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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完善猪血收集储存设施设备,实行封闭输送和储存。厂区内要配备猪血运输车辆消毒设施,对进出厂运输车辆进行消毒。
 
  二、以猪血为原料生产饲用血液制品的生产企业要优化厂区布局,按要求设立车辆消毒设施设备,对进出厂区的原料运输车辆实施消毒。严格划分原料前处理和成品包装储存区域,严格限制人员和物料区域间流动。要执行原料进厂查验制度,猪血原料必须来自未发现非洲猪瘟疫情的屠宰场(点),猪血来源的同批次猪需经屠宰检疫合格,严格落实生产、留样观察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生产应采用喷雾干燥工艺,喷雾干燥设备进风温度不低于220℃、出风温度不低于80℃,喷雾干燥后的物料要在60℃以上保持20分钟以上。成品要在成品库(室温维持20℃以上)存放20天以上,并实施产品检验合格和非洲猪瘟检测阴性后方可出厂销售。要按《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施设备和环境消毒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三、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饲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所有以猪血为原料生产饲用血液制品的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全面开展现场检查并书面告知结果。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企业可继续生产和销售,所生产的合格饲用血液制品可在饲料中正常使用。对于厂区布局和生产工艺条件不符合要求,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不认真履行原料进厂查验、生产记录、产品留样观察、合格检验和出厂销售记录等制度,不按《规范》要求开展设施设备和环境消毒的企业,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省级畜牧兽医部门申请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和销售。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取消此前有关公告中对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及相关饲料产品的限制性规定。本公告执行之日前已生产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及相关饲料产品,经检测确证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的,要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相关产品可继续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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