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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判刑15年!将饲料粮加工成“毒大米”销售,判赔8700多万元、

南方都市报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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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记者从阳江市中级人民获悉,近日,阳江中院审理的一起有关生产、销售“毒大米”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判决生效。

6月7日,记者从阳江市中级人民获悉,近日,阳江中院审理的一起有关生产、销售“毒大米”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判决生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两夫妻朱某顺、严某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万和350万,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金87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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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朱某顺、严某芳共同经营阳春市某粮食加工厂。2019年1月,朱某顺与肇庆中央粮库联系购买稻谷,签订7份销售合同。该稻谷销售方向限定为“饲料”,并在合同中均注明“该批稻谷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朱某顺、严某芳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上述稻谷存在镉含量超标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对所购买的稻谷进行勾兑、加工,包装销售到阳春市内及周边地区米店。据统计,2019年1月4日至8月22日案发,阳春市某粮食加工厂共购入镉含量超标的稻谷5884.5吨。经检测,自阳春市某粮食加工厂流入米店的大米样品检验为不合格。

 

毒大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顺、严某芳明知生产、销售的大米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谋取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不低于87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顺、严某芳连带支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8723万元,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食品安全既是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通过让侵权人承担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对潜在违法者予以震慑与警示,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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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饲料粮 毒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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