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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兽用“保健品”被罚3.41万,“少写了几行字”被罚1.5万,以严厉执法震慑违法行为

农民日报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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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参照《佛山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第123条“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记录不完整、违法程度一般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企业负责人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均安镇某养殖企业的负责人因为‘少写了几行字’被处以缴纳1.5万元行政罚款;一家动物保健品企业却因生产鱼类“保健品”被罚3.41万元,还被没收了生产设备……”这是前不久,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公布得“利剑行动”之“利剑3号”行动中查处的两起典型案例。

 

兽药

 

案例一:某养殖企业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不完整

 

2020年9月2日,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在“利剑3号”行动执法过程中,发现均安镇某养殖企业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不完整。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不完整一事属实。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的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根据该条例,兽药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否则被责令立即改正之余,还要承担违法成本——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参照《佛山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第123条“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记录不完整、违法程度一般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企业负责人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上限处罚是希望涉事企业认真吸取教训,重视养殖用药记录登记,规范养殖行为。同时也希望其他水产养殖企业以此为鉴,科学用药,完善记录,健康养殖。”顺德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案例二: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含有治疗成分的保健品

 

公布案例中另一家“栽跟斗”的企业是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是顺德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8月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在公司生产车间现场查获假兽药“增效××全”2箱、“××解毒散”20箱、“××福尔马林溶液”128箱。执法人员介绍,这些药物并非鱼类的“保健品”,均含有治疗鱼病的兽药成分,企业生产兽药需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但该公司并没有取得,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顺德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41万元的处罚,并没收相关产品和生产设备。

 

严厉执法震慑违法行为 

 

据介绍,“利剑3号”行动开展以来,该局以水产养殖为重点开展“铁腕”执法,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区镇联动开展多次水产养殖场专项检查行动,规范渔药、投入品使用秩序。据统计,自2020年7月“利剑3号”行动启动至今,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98人次、执法车29辆次、检查水产养殖单位(户)85家次,抽取水产样品130个。

 

“重点检查是否有使用含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及其他禁用物质成分的兽药。检查是否使用标签不规范的兽药,是否有使用说明书标有‘杀虫’‘杀菌’‘治疗’等具有兽药功能表述的水质改良剂。同时对养殖者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用药记录进行检查。并对未按要求做好用药记录的生产企业责令整改,对抽检不合格的养殖户依法进行处罚。”该局相关负责人说。

 

以严厉执法震慑违法行为的同时,该局还向广大养殖企业、养殖户宣传科学养殖、规范养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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