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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获利1200多万元 8人被集美区检察院起诉

台海网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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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合作私自开设生猪屠宰场,屠宰生猪及出售猪肉,非法经营数额多达1200多万元。近日,由集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等8人非法经营案已开庭审理。

台海网1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高锦娜)与人合作私自开设生猪屠宰场,屠宰生猪及出售猪肉,非法经营数额多达1200多万元。近日,由集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等8人非法经营案已开庭审理。

 

 

自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漳州市某村庄一铁皮房内私设生猪屠宰场,雇佣7名工人协助生猪屠宰工作,为猪贩提供“服务”:从他处购进生猪,将屠宰后的猪肉销售给猪肉商贩;为猪肉商贩运来的生猪提供屠宰服务。商贩们从被告人王某处屠宰、购买的猪肉,销售至漳州、厦门等地。

 

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冲击了该私设屠宰点,在现场查扣了猪肉4000多斤、活猪11头,并向商贩追缴屠宰场流出已宰(售)猪肉9000多斤。

 

经审查,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猪肉销售及屠宰加工,共获利12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认为,被雇佣的7名工人,协助从事具体的生猪屠宰作业等工作,互相配合,对场所经营共同促进,系辅助和帮助的作用,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等8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销售的猪肉均未经过定点屠宰场所、均无经过合法检疫检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本案存在涉案商贩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私宰猪肉情况,集美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通报函。集美区检察院表示,该院将坚决严厉打击任何影响食品安全的犯罪,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长期监督。

 

据悉,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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