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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屠宰生猪46头,两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南方日报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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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台山法院审结一起涉私自屠宰生猪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伍某某、谭某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台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近日,广东省台山法院审结一起涉私自屠宰生猪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伍某某、谭某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台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伍某某、谭某某原以贩卖生猪肉为生。2021年4月,因为觉得到正规屠场买猪麻烦费时,两人萌生了合伙私自屠宰生猪销售的念头。经过商量,两人租赁了台山市广海镇一处偏僻的空地,搭建铁皮屋、猪栏等设施建成了屠宰点,共同出资购入生猪用于屠宰销售。

 

私自屠宰生猪46头,两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4月30日至5月17日,伍某某、谭某某先后购入生猪52头,宰杀生猪46头,支付购猪款124012元,并将宰杀后的生猪产品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

 

法院审理认为,伍某某和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食品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其二人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台山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伍某某、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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