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3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宾珙县一家养猪场偷排粪水,遭罚款186100元,一起看看具体详情: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珙环罚〔2021〕09031号
陈远超:
身份证号码:*
地址:珙县巡场镇余箐村9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日,我局接到长宁县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反映珙县巡场镇余箐村9组(原双河村3组)的养猪场附近,疑似有养猪粪水直排小溪。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养殖场检查,发现养殖场旁边小溪沟两岸的杂草上还残留着粪渣,且臭味明显。经调查,该粪渣系养殖场合伙人陈先元的父亲陈远超,于2021年8月31日晚偷排粪污所留。陈远超趁着下大雨,将粪沟从中段堵住,人为改变粪污本来的流径,导致粪污溢流进入溪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李小平)、询问笔录(陈远超)、现场拍照摄像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珙环罚告字〔2021〕090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6100元(大写:壹拾捌万陆仟壹佰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
户名:珙县财政局
账号:201100310024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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