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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养猪场拒绝执法检查,被处12.8万元罚款!

临颍县广播电视台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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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整理汇总并曝光多起今年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其中,临颍县一养猪场拒绝执法检查,被处12.8万元罚款。

近段时间,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整理汇总并曝光多起今年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其中,临颍县一养猪场拒绝执法检查,被处12.8万元罚款。

 

2021年7月28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接到举报称某某小区北边有一养猪厂,气味难闻,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接到该举报件后,临颍分局立即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举报人反映的某某小区周边进行逐一排查,发现在临颍县北环西段与某某小区相距较近的地方有一养猪场。

 

注意!养猪场拒绝执法检查,被处12.8万元罚款!

 

临颍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某小区周边进行排查

 

注意!养猪场拒绝执法检查,被处12.8万元罚款!

 

无人机拍摄的临颍县某养猪场场区

 

7月29日上午,临颍分局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固厢乡政府工作人员对该养猪厂进行现场检查。 该养猪场以拒绝进入现场的方式拒不接受临颍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和固厢乡政府工作人员的现场检查。

 

注意!养猪场拒绝执法检查,被处12.8万元罚款!

 

拒绝现场检查。(现场拍摄)

 

注意!养猪场拒绝执法检查,被处12.8万元罚款!

 

暴力阻碍执法。(现场图)

 

注意!养猪场拒绝执法检查,被处12.8万元罚款!

 

暴力阻碍执法。(现场图)

 

该养猪场相关人员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之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该养猪场作出1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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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猪场 拒检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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