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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45家畜牧企业进入黑名单!河南98万畜禽散户“退出散养”

中国农牧业新媒体 20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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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中,河南共有98万散养户实现“退村退院”,带动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
  河南98万畜禽散养户实现“退村退院”
 
  1月9日,河南召开“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民生实事新闻发布会。据通报,全省畜牧系统超额完成了民生实事任务。新华社记者从河南省畜牧局获悉,作为养殖大省,在2018年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中,河南共有98万散养户实现“退村退院”,带动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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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河南省畜牧局局长王承启介绍,全省已配套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的规模养殖场达14092家,占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15989家的88%,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配套率超过预定目标任务6个百分点;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超过预定目标任务7个百分点;开封市尉氏县、焦作市温县、驻马店市的正阳县、泌阳县等20个新建或改造升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处理体系建设任务全部完成。
 
  截至2018年底,河南全省累计建设粪肥储存场496万平方米、粪水贮存池2255万立方米、有机肥厂272个,铺设沼液还田管网833万米,引导98万散养户“退出庭院、退出村庄、退出散养”;新建和改造升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20个,超过88%的规模养殖场配套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带动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初步构建起了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绿色发展的现代畜牧业新格局。
 
  河南省发布45家畜牧企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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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畜牧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推进畜牧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不良企业惩戒力度,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企业。
 
  第二条畜牧兽医执法机构根据监管情况,将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畜牧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畜牧企业“黑名单”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公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可随时按程序公布。
 
  第五条畜牧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按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号)等相关资质,即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生产、添加、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物质的;
 
  (三)生产假冒产品,或经营明知是假冒产品的;
 
  (四)因违法生产经营,情节严重,达到吊销许可证条件;或一年内违法行为累计达到吊销许可证条件的;
 
  (五)生产经营活动不规范,经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六)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监管,或抗拒、不配合执法的;
 
  (七)阻扰案件查办,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或损毁查封物品的;
 
  (八)因违法生产经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
 
  (九)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农业部列入“黑名单”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不良情形的。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辖区内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畜牧企业信息进行收集汇总,逐级审核备案上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也可根据掌握情况直接采集信息。畜牧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详细地址、生产经营范围、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的理由)等内容;
 
  (二)事前告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核确定。经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审核,征求省畜牧局相关处室意见后,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通过河南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网等途径对外公布;
 
  (五)信息删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原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组织检查,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检查情况和建议上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审核,由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畜牧企业,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第八条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或者再次(多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九条对于在我省有经营行为的省外畜牧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畜牧企业,是指从事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鲜乳和畜禽养殖、屠宰等畜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1日河南省畜牧局印发的《河南省涉牧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豫牧〔2013〕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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