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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暂停芬兰、爱沙尼亚两国全部禽肉产品进口

新京报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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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和《关于防止爱沙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两部门:芬兰、爱沙尼亚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禁止从该国输入禽类

 

公告

 

日前,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和《关于防止爱沙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称,近日,芬兰、爱沙尼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爱沙尼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爱沙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芬兰、爱沙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爱沙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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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暂停 禽肉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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