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 年)》(农牧发〔2021〕11 号)总体要求,结合动物疫病流行趋势,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了《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监测计划》),结合《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持续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为及时摸清疫病流行情况、科学防控动物疫病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在《监测计划》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防控实际,组织实施好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是病原监测和抗体监测相结合。要评估辖区内高风险区域和环节,有重点的做好病原学监测。同时做好免疫抗体监测和感染抗体监测,及时发现疫情隐患。二是监测和免疫评估相结合。要充分发挥监测在免疫效果评估、免疫退出评估中的作用,根据监测评估情况,适时调整优化免疫政策。三是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强化临床巡查和报告,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及时采样监测;对阳性动物同群动物及流行病学关联群体开展追踪、溯源监测;对于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群体开展跟踪监测。四是常规监测与紧急监测相结合。各地要做好紧急监测资源储备,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阳性时,强化常规监测与紧急监测的协同。五是疫病监测与净化相结合。要通过持续主动监测引导养殖企业自主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按照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的管理要求,组织做好评估监测和维持监测。
三、重点任务
按照《监测计划》任务分工,集中优势资源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监测工作。各省可结合自身实际,在做好以上疫病监测的基础上,根据风险评估情况,适当扩大监测病种、范围,重点做好新发、重发、多发动物疫病的监测。
(一)重大动物疫病
非洲猪瘟,加强生物安全条件较差的养殖环节的监测,重点关注母猪及临床异常猪只。强化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厂、市场等高风险环节的监测,除养殖场外的其他环节监测样品总量应至少占总样品量40%以上。做好监测阳性样品的追溯调查,包括来源养殖场及承运车辆有关联的养殖场调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疫情发生风险。有条件的地区对阳性样品进一步开展变异株、基因缺失株的监测。此外,非洲猪瘟参考(专业/区域)等有关实验室按照任务分工,继续在全国范围开展规模猪场非洲猪瘟入场采样病原学监测,具体监测方案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继续做好辖区内规模猪场的监测工作,具体监测方案由各省自主确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继续做好免疫抗体监测及病原学监测,加强监测预警。南方水网地区要强化对水禽养殖区和候鸟栖居地的家禽及环境监测,评估外部疫情传入风险。无疫区要重点做好非免疫抗体监测及病原学监测。国家禽流感参考(专业)等实验室要继续以风险监测为重点,做好重要省份、重点区域的监测工作,密切监视禽流感病毒流行动态,系统分析抗原变异趋势,为评估现有疫苗保护效果提供科学支撑;同时,要密切关注H3N8、H9N2等潜在感染人的低致病力病毒的流行情况。口蹄疫,要强化调运环节和散养场户等免疫薄弱环节的血清学监测,边境省份要强化动物集散地等高风险环节的病原学监测。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根据流行形势,重点对疫情发生和传入等高风险区域开展监测,密切关注不同亚型口蹄疫病毒在猪群中的感染和流行状况,为系统评估疫苗保护效果提供支撑。小反刍兽疫,免疫地区要继续强化免疫效果监测,开展非免疫无疫建设的区域要强化风险监测,做好监测剔除和风险评估,主要消费区域要加强运输环节和运输落地后的巡查监测。
(二)重要人畜共患病
布鲁氏菌病,要区分免疫区和非免疫区,免疫区以实施持续免疫为主,开展免疫抗体阳转率监测;非免疫区以实施监测剔除为主,强化感染抗体监测。重点要做好牛羊养殖大县、牛羊混养区的监测工作。具体监测方案见附件2。牛结核病,要加大养殖场、屠宰厂(场)和交易市场监测力度,可与布鲁氏菌病监测同步进行。炭疽,重点监测疫源地和其他高风险区的家畜,要加强雨季和灾后监测,及早发现疫情。棘球蚴病(包虫病),要强化疫区监测,对牛、羊及家犬做好病原学监测,对免疫动物做好抗体监测。血吸虫病,南方水网地带要强化家畜抗体监测和中间宿主钉螺的病原学监测。狂犬病,要重点做好流行区域的监测,加强犬、猫等动物疑似病例报告后的主动排查和监测。
(三)其他动物疫病
猪瘟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尤其从国外新引进种猪、精液的猪场开展病原学监测。强化免疫评估。牛结节性皮肤病,要加强夏季采样监测力度和跨区域调运的输入性风险监测,要做好免疫抗体监测。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要重点加强边境巡查监测,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采样。非洲马瘟、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要重点监测马术队、马术俱乐部、景区等场所的马匹,以及养马(驴)场的马、驴、骡等马属动物。新城疫,可与禽流感同步安排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学监测。
此外,国家设立固定监测点,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和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定点监测和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方案详见附件3和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科学布局监测场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辖区养殖特点,科学布局采样监测点,监测点要全面覆盖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产业链条;将动物诊疗单位、执业兽医服务范围、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兽医实验室等纳入监测网点。
(二)规范样品采集运送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管理制度,确保样品本底清晰、可追溯。样品采集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人员防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和感染。样品包装要密封完好,防止溢洒,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到指定实验室。
(三)规范实验室检测活动
有关检测活动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原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四)规范监测信息报送
各有关单位应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填报监测信息。主动监测原则上采集样品后一个月内检毕报送,送检或排查异常检测样品原则上随检随报。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在完成委托检测、样品确诊检测及其他被动检测后,要及时反馈样品来源省份,同时应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规范阳性样品分析
各地要加强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的分析力度,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开展病原测序、分型、溯源等方面分析。同时,要加强与国家兽医实验室的沟通,监测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的,要将阳性样品送参考实验室进行病原分析。其他动物疫病病原阳性可将样品送农业农村部兽医诊断中心进行分析。各有关实验室在分析后应及时将病原分析结果反馈至送样省份。
五、结果分析
各单位应及时根据监测结果形成本辖区半年和全年的监测分析报告,报送至我中心。我中心按月根据汇总信息通报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国家实验室,并根据上报的监测结果形成全国半年和全年监测报告,通报各单位。
六、联系方式: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齐鲁:010-59194601
农业农村部兽医诊断中心
周智:010-5919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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