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邦诚
广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政策 > 内容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正解读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12-21

阅读()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必要性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改善动物防疫监管手段,提升动物防疫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有效维护了全省现代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但2018年以来,对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放管服”改革等新形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修订出台等新要求,《条例》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动物防疫形势,亟需修改完善。根据省人大地方性法规清理修订工作要求和山东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2020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要求,落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2025年全国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全省强制免疫政策改革,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本次修正,《条例》删除第十五条关于强制免疫不适应性规定,修改第十三条第三款突出强调关于饲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动物免疫主体责任。

 

(二)推动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在山东省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的大背景下,推进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是转变传统的动物防疫策略,实现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打造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实施方案》等文件,为全省动物疫病净化提供了政策保障。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也先后开展了牛羊布病和种畜禽动物疫病净化场创建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次修正,《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将动物疫病净化上升为地方法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明确了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净化职责,并鼓励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为净化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三)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改为备案。《动物防疫法》取消了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本次修正,《条例》也作出相应调整,第二十条将乡村兽医“登记”修改为“备案”,删除第三十二条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第四十四条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相关检查内容。

 

(四)强化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近年来,特别是非洲猪瘟发生以来,畜禽非法调运行为屡禁不止,给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带来巨大挑战。其中,调运的动物、动物产品与其检疫合格证明表明的信息不一致是非法调运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但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的责任规定和处罚依据,基层监督执法缺乏充分的法律法规保障。本次修正,《条例》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和五十四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信息应当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符的责任规定,第五十四条增加了相应的处罚细则。


免责声明:部分文章资料来源于互联网,已标明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读者参考,如有侵犯原作者权益,请及时留言联系我们删除!
江西仲襄本草生物有限公司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