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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公布施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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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公布施行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新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修改了与上位法、国家现行政策和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等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条例》突出强调饲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动物免疫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强制免疫政策改革。二是推动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条例》将动物疫病净化上升为地方法规规定,明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净化职责,并鼓励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为净化工作提供法制保障。三是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条例》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改为备案;取消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删除相关监督检查内容;将乡村兽医“登记”修改为“备案”。四是强化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条例》增加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信息应当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符的责任规定和相应的处罚细则,为非法调运中调运的动物、动物产品与其检疫合格证明表明的信息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查处提供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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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山东 防疫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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