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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发布!

农村农业部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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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清单管理,现制定《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清单管理,现制定《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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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部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做好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业领域4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对农业领域1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加快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农业行业准营规则,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改革要求。《通知》所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涉及农业农村部门48项事项(见附件1),其中,6项直接取消审批,2项由审批改为备案,40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涉及农业农村部门10项事项(见附件2),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列明的“改革方式”和具体改革举措(见附件3、4)分类推进改革。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再办理相关许可;对于审批改为备案的,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报送备案材料即可,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于优化审批服务的,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

 

(三)强化系统协同配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制定完善农业领域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逐步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互认互信。加快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及时将农业领域行政许可、备案、执法等信息归集到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机制。部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法规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领导小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牵头司局)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各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法治保障。各行政审批相关司局要围绕《通知》明确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按程序对所涉及到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抓好改革实施。各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完善审批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及时改造升级有关信息系统,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与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沟通衔接。

 

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农业农村部门)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农业农村部门)

 

3.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2021年全国版,农业农村部门)

 

4.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6日

 

涉及畜牧兽医相关改革整理如下:

 

附件1: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全国版,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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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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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

 

(2021 年全国版,农业农村部门)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

 

三、设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四、实施部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将生鲜乳准运证明有效期从1年延长到2年。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二、许可证件名称: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四、实施部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将生鲜乳收购站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实施监管信息化管理,将合法运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站的运行和变化情况。

 

“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四、实施部门:农业农村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行业监测,将风险隐患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二、许可证件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属地监督,日常巡查。由各县(市、区) 农业主管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2.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实地检查,联合执法。派执法人员前往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人员、场地、资质及持证等进行实地检查。与相关部门联动,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整治。

 

4.建立诚信档案,强化社会监督。以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信息、检查信息、服务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经营单位违规违法诚信档案。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二、许可证件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

 

四、实施部门: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

 

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对办理审批企业基本信息实施联网核查并联办理,取消人员资质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事项;减少审批前置要求,取消环保证明事项。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监督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严重违法责任人员行业禁入制度。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二、许可证件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

 

三、设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四、实施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抽查比例。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4.强化政府内部信息共享和核查。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将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减至35个工作日。取消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对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实施联网核查并联办理。对换证企业,取消《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 GMP 证书》等证明材料。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结合兽药质量监管抽检和风

 

险监测计划,适当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结果。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 。

 

二、许可证件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

 

四、实施部门: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将兽药经营许可证(生物制品类) 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取消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对申请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实施联网核查并联办理。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附件4: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 

 

(2021 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农业农村部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二、许可证件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属地监督,日常巡查。由各县(市、区) 农业主管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2.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实地检查,联合执法。派执法人员前往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人员、场地、资质及持证等进行实地检查。与相关部门联动,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整治。

 

4.建立诚信档案,强化社会监督。以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信息、检查信息、服务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经营单位违规违法诚信档案。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二、许可证件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

 

三、设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四、实施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对生猪屠宰厂(场) 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抽查比例。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4.强化政府内部信息共享和核查。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

 

三、设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四、实施部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符合法定生鲜乳运输条件的申请主体,向车辆所在地县( 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生鲜乳准运证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针对实行告知承诺程序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于发证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大惩戒力度,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中,经查不符合承诺内容的运输车,视情节程度,予以行政处罚。

 

4.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二、许可证件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

 

四、实施部门: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兽药经营企业申请办证时已具备许可条件,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发证前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针对实行告知承诺程序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具体改革举措

 

一、改革事项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四、实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审批事项办结后一定期限内,主动开展抽查检查,对申请人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不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发现失信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并公开结果。

 

3.加强诚信管理,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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