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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布202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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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1〕15号)要求,现就加强吉林省兽药质量监管,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1〕15号)要求,现就加强吉林省兽药质量监管,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兽药检查

 

一、监督抽检总体情况

 

2021年3月2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2020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102批不合格兽药产品相关信息,其中,化学药品等兽药产品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69批(见附件1)、化学药品等兽药产品部级跟踪检验不合格25批(见附件2)、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4批(见附件3)、监督抽检中发现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的兽药产品4批(见附件4)。

 

二、重点监控企业情况

 

根据《202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判定下列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惠州叁玖新兽药开发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的中药产品鉴别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成分未检出)。

 

(二)河南美迪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的中药产品鉴别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成分未检出)。

 

(三)河南盛利来天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的产品被检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四)浙江歌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的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

 

(五)四川豪士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批次超过10%(含10%)。

 

(六)山东华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被抽检产品2批次以上(含2批次)不合格)。

 

(七)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被抽检产品2批次以上(含2批次)不合格)。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强化属地监管,立即开展执法检查,依法立案查处。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处罚。对从吉林桦甸市光明兽药店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事件,吉林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导桦甸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监督销毁经营企业相关库存产品;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处罚。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要加强组织对吉林省华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查清生产不合格兽药的原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督促该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

 

(三)对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的查处。各地要持续加强兽药追溯管理制度施行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兽药产品存在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情况的,要及时对相关兽药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追溯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兽药安全使用要求。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查看外包装相关标识,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买兽药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五)其他相关要求。一是及时报送执法办案情况。各地要按照《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要求,组织做好对相关被抽样单位、标称生产企业的调查核实及处理处罚工作,并将相关执法办案情况及时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兽医药政处。二是及时报送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符合吊销证书或撤销批准文号条件的,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启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程序,其中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情形的,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及时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三是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各地要在案件查处完成后,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农业农村部公布的不合格兽药流入吉林省的,要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对符合从重处罚规定情形流入吉林省的不合格产品,各地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请将查处结果及调查情况及时进行汇总,于2021年6月1日前将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及有关案件材料、调查报告等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兽医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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