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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防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禁寄递或携带韩国禽类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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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据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12月3日消息,动植物检疫司当天发出《关于防止韩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称,2020年11月3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韩国发生1起家禽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海关总署

  

  涉及产品为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具体的预警措施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韩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韩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韩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表示,本警示通报在做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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