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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加快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和评估认证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兽医局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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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积极开展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和区域化管理,创造性地落实好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省局决定启动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和评估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快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和评估认证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县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有关企业,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积极开展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和区域化管理,创造性地落实好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省局决定启动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和评估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吉林畜牧
  
  一、目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深入实施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创建我省动物防疫安全企业,打造吉林省无疫小区公共品牌,进一步强化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引领示范全省无疫小区建设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关于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政策措施,重点把握“依法建设、科学推进、全面联动、长效运维”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主体功能,运用并创新无疫小区建设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建设和评估进程。按照“启动一批,评估一批,储备一批,带动一批”的基本思路,率先选择一批生物安全水平较高的生猪企业作为我省首批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单位,进而带动全省创新畜牧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科学扩大建设范围和防控病种,夯实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时间步骤
  
  2019年以来,已经有部分规模生猪企业开展了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工作。目前,在经过市县推荐、省里初审、国家调研的基础上,先期选择中粮家佳康(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农安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抚松精气神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吉林中新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荷风种猪繁育有限公司等5家规模生猪企业加速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和评估认证工作。加强企业所在区域市级、县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按照国家下发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完善生猪企业软硬件建设,开创我省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新格局。依据农业农村部部署精神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意见,遵循企业完善、县级评估、省级自评、国家认证步骤安排,7月17日前,完善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与批复工作;7月25日前,完成软硬件建设现场指导工作;8月1日前,生猪企业完成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申请书》的提交工作;8月10日前,完成县级评估和企业整改;8月15日前,完成市级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申请书》和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监管情况报告的审核,并提交省畜牧业管理局;9月10日前,完成省级自评和整改工作;9月20日前,向国家提出认证申请。
  
  三、推进措施
  
  (一)组织推动。省市县三级分别成立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认证领导小组。相关企业要成立评估认证专门机构,由企业总负责人担任领导,具体成员由分管负责人、防疫技术主管、评估认证专门联络员等组成。省局领导小组由程文军副局长为组长,防疫监督处、兽医药政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省牧业信息中心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局防疫监督处组织办理,全力开展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认证工作。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考察学习无疫小区建设管理经验,省局指派专班督导落实无疫小区评估认证各项准备工作。
  
  (二)技术推动。充分依靠国家专家团队技术指导,持续开展评估认证业务培训,省局指派技术团队包保帮扶市县两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和生猪企业完成相关任务。主要包括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管控、硬件设施建设、软件资料梳理、企业技术人员培训、申请书起草审核、迎接国家评估认证等。
  
  (三)宣传推动。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生猪企业要将思想统一到国家部署和省局具体安排上来,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大力宣传非洲猪瘟防控政策措施和技术措施,强化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认证的舆论氛围。积极利用96605官方信息平台引导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生猪企业和社会公众认识并支持此项评估认证工作,大力宣传生猪企业建设成果,提高企业知名度。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相关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生猪企业建立日常工作调度和推动机制,按照主要任务和时间步骤,倒排工期、逐项督导、销号管理。省局相关兽医工作机构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实行分线指导,全面深入市县兽医工作机构和生猪企业,对接细化推进措施,确保完成评估认证各项准备工作。
  
  请各地和生猪企业7月15日前,将评估认证领导小组名单、评估认证专门机构成员报省局防疫监督处。
  
  联系人:刘新宇 电话(传真):0431-88906672
  
  邮箱:jilinfangyichu@163.com
  
  附件:1.省局评估认证领导小组名单
  
  2.省局评估认证工作专班
  
  3.无非洲猪瘟小区硬件建设参考目录
  
  4.无非洲猪瘟小区软件建设参考目录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全文公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印发
  
  附件1
  
  省局评估认证小组名单
  
  组 长:
  
  程文军 省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
  
  于本峰 省畜牧业管理局首席兽医师
  
  技术顾问:
  
  胡业平 省畜牧业管理局原二级巡视员
  
  成 员:
  
  王晓锋 省畜牧业管理局兽医药政处处长
  
  孙福余 省畜牧业管理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崔立恒 省畜牧业管理局防疫监督处副处长
  
  付殿国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任守爱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侯绪森 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
  
  柴方红 省牧业信息中心主任
  
  附件2
  
  省局工作专班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崔立恒
  
  成员:辛晓东、麻凯、刘新宇
  
  二、疫控指导组
  
  组长:付殿国
  
  成员:潘荣辉、孙亮、吴丹、常帅
  
  三、动监指导组
  
  组长:任守爱
  
  成员:钱志江、胡斌、颜宏刚、张可
  
  四、屠宰监管指导组
  
  组长:侯绪森
  
  成员:宋亮、李真、冯凯、陈曦
  
  五、信息宣传组
  
  组长:柴方红
  
  成员:李萌、杨静、宋岩、鲁明鹤
  
  附件3
  
  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硬件建设参考目录
  
  一、通用设施设备
  
  1.完整畅通的排水系统
  
  2.消毒设备
  
  3.洗消中心或洗消点
  
  4.防啮齿动物、蚊虫、防鸟、易感野生动物防范设施
  
  5.封闭式专用运输工具
  
  6.应急物资
  
  7.病害畜禽及废弃物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结合我省实际,原则上必须自建或自有)
  
  8.污水、污物、排泄物处理设施
  
  9.出猪间和出猪车道
  
  11.完备的通风、温度控制系统
  
  12.兽医室(设施设备齐全)
  
  二、养殖场
  
  养殖场除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设施设备外,还应当具备:
  
  1.门禁
  
  2.消毒池
  
  3.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养殖区及隔离舍)消毒池、消毒通道、更衣室
  
  5.人员淋浴、更衣、消毒设备
  
  6.疫苗冷冻(冷藏)设备
  
  7.诊疗等防疫与治疗设备
  
  8.围墙等有效的隔离设施
  
  9.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10.防蝇、防蚊、防鼠、防鸟、防虫设施
  
  11.供水、供电设施设备
  
  12.饲喂、饮水、消毒、清扫等器具(每栋饲养舍专用)
  
  13.孵化场熏蒸消毒设施
  
  三、屠宰场
  
  屠宰场除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设施设备外,还应当具备:
  
  1.门禁
  
  2.消毒池
  
  3.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隔离圈(设施设备齐全)
  
  5.待宰圈(设施设备齐全)
  
  6.急宰间(设施设备齐全)
  
  7.实验检测室(设施设备齐全)
  
  8.冷藏设施和场所(防蝇、防蚊、防鼠、防尘灯设施)
  
  9.淋浴、更衣、消毒设备
  
  10.良好的通风、排气、排水装置
  
  11.足够的供水设备
  
  12.兽医实验室(设施设备齐全)
  
  备注:
  
  1.本目录仅供参考,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完善。
  
  2.以上目录涉及的具体要求,可参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2号)》等文件执行。
  
  附件4
  
  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软件建设参考目录
  
  一、企业
  
  (一)通用部分
  
  1.无疫小区批复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种畜禽生产许可证
  
  5.畜禽养殖代码、环评等其相关的资质证明
  
  6.无疫小区区划图(各生产单元的自然地理屏障、人工物理屏障和缓冲区设置情况)
  
  7.无疫小区组成生产单元一览表
  
  8.无疫小区各生产单元分布图
  
  9.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10.兽医人员的执业兽医资格证或助理执业兽医资格证
  
  11.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包括生物安全计划、标准操作程序和有关记录表格,以及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一览表等)
  
  12.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等定期内部审核与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总结
  
  13.风险评估制度与记录
  
  14.规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制度及记录
  
  15.应急演练方案及应急反应演练记录
  
  16.应急物资储备记录
  
  17.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与记录
  
  18.动物疫情报告流程图
  
  19.动物疫情处置记录
  
  20.清洗、消毒制度与程序(人员、场所、车辆、设施设备等)
  
  21.清洗、消毒记录(人员、场所、车辆、设施设备等)
  
  22.监测计划(方案、制度)
  
  23.(预警)监测记录
  
  24.无害化处理制度与记录
  
  25.生产单位生产记录
  
  26.运输车辆备案证明材料
  
  27.运输管理制度与记录
  
  28.可追溯管理制度与记录
  
  29.生物安全计划审核与维护制度与记录
  
  30.生物安全措施评估制度与记录
  
  31.培训的计划(制度)、通知、签到簿等相关佐证材料
  
  32.外来人员、车辆、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登记表
  
  33.实验室委托书(企业无实验室,需委托第三方)
  
  (二)养殖场
  
  34.畜禽养殖档案
  
  35.养殖场(含孵化场)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工作记录(防疫设施设备、人员、防范野生易感动物等)
  
  36.养殖场动物疫病检疫、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与记录
  
  37.养殖场免疫、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与记录
  
  38.养殖场环境风险管理程序
  
  39.养殖场易感动物、人员、车辆移动控制程序
  
  40.养殖场进、出场动物的装运卸载程序
  
  41.养殖场用药规定和程序
  
  42.养殖场畜禽群健康状况日常观察与记录
  
  43.养殖场疑似发病畜禽群的诊断与控制程序
  
  44.养殖场灭鼠、杀虫、防鸟、灭蚊蝇措施
  
  45.养殖场粪便、污水、污染物、死淘畜禽等无害化处理程序
  
  46.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申报书与审批表
  
  47.跨省引进非乳用种用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申报书与通知书
  
  48.隔离检疫制度
  
  49.隔离检疫记录
  
  (三)屠宰场
  
  50.屠宰场(厂)管理制度(人员、设施设备、申报检疫、疑似疫病报告、品质检验、档案记录等)
  
  51.屠宰场(厂)记录(畜禽来源、屠宰日期、数量、班次、批次、活畜禽运输车辆牌照、屠宰加工、储存场所、产品去向、消毒、冷库温度及出入库记录以及人员、设施设备使用记录等)
  
  (四)饲料场
  
  52.饲料(加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原料贮存与使用、饲料生产与使用等)
  
  53.饲料(加工)管理记录
  
  二、官方兽医机构
  
  1.无疫小区批复文件
  
  2.机构设置及职能图
  
  3.机构人员花名册及人员档案
  
  4.2019-2020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规
  
  范性文件和相关财务凭证
  
  5.培训通知、签到簿、培训总结和授课资料等相关佐证材
  
  料
  
  6.毗邻地区以及流行病学关联地区非洲猪瘟的历史状况相
  
  关材料
  
  7.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非洲猪瘟的历史状况相关材料
  
  8.无非洲猪瘟小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现病原的监测证明
  
  材料
  
  9.四类场所、牲畜交易市场以及动物诊疗机构分布图
  
  10.易感动物基本情况统计表(种类、数量、分布等)
  
  11.非洲猪瘟防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12.实验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13.实验室管理制度
  
  14.实验室检测等相关档案记录
  
  15.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制度与记录
  
  16.免疫、监管、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及应急处置等制度与
  
  记录
  
  17.监测计划(方案)
  
  18.监管流程图
  
  19.风险评估制度
  
  20.风险评估记录及报告
  
  21.运输车辆备案证明材料
  
  22.非洲猪瘟应急预案
  
  23.应急物资储备记录
  
  24.应急反应演练记录
  
  25.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与记录
  
  26.动物疫情报告流程图
  
  27.实验室委托书(无实验室,需委托第三方)
  
  28.辖区内易感野生动物分布图
  
  三、缓冲区
  
  1.免疫制度
  
  2.免疫记录
  
  3.消毒制度
  
  4.消毒记录
  
  5.监测预警制度
  
  6.监测预警记录
  
  备注:
  
  1.原则上无非洲猪瘟小区的所有生产单元都应有生物安全管理文件及相关记录。
  
  2.本目录仅供参考,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完善。
  
  3.以上目录涉及的具体要求,可参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2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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