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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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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生猪收购贩运环节防疫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压实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督促及时在“牧运通”登记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全面;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及时掌握生猪收购贩运情况,切实规范生猪收购贩运行为,加强生猪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衔接,降低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风险,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0〕3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知
 
  一、加强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息管理。 各地要完善产地检疫信息管理,自7月1日起,指导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要通过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核对从事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信息登记情况,指导其做好基础信息登记。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将与中央系统对接,实现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和“牧运通”之间的数据联通。
 
  二、压实生猪收购贩运环节防疫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压实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督促及时在“牧运通”登记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全面;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建立健全贩运、收购台账,核对收购的生猪是否佩戴合法耳标、是否使用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督促承运人凭检疫证明运输生猪,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官方兽医在接到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后,应该严格查验其信息登记情况、养殖场(户)委托书及申报材料,未取得养殖场(户)检疫申报委托书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三、加强生猪收购贩运风险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12号)要求,加强生猪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强化生猪收购贩运活动风险管理,及时将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贩运生猪情况录入“牧运通”系统。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过一次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申报检疫时,涉及的生猪应附具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比例不得低于该批次生猪数量的30%;出现过两次及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暂停受理与其相关的检疫申报。 要结合全省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加大对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完善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各地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关于启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通知》(赣农牧函〔2019〕4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18〕12号)等要求,督促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在“牧运通”进行车辆信息填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系统中申报备案的车辆及时进行审核,按时完成备案系统车辆备案,不能因未及时网上备案而影响正常检疫工作。要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建立生猪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运猪车辆取消备案,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局郑艳红,0791-86258029。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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