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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回头查”和飞行检查工作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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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国非洲猪瘟联防联控机制视频会议精神,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管控,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回头查”和飞行检查工作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洲猪瘟联防联控机制视频会议精神,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管控,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回头查”和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350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回头查”和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2020年生猪屠宰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生猪屠宰
  
  2020年两项制度“回头查”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加强屠宰环节风险管控,夯实两项制度工作成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回头查”范围
  
  全省126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回头查”内容
  
  (一)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屠宰企业是否按照国务院“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的要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是否有符合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是否配备经培训并通过考核的检测技术人员;是否建立抽样检测操作规程、检测样品统一编号;采用的检测试剂、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仪器使用记录和试剂领用记录;是否建立留样管理制度、实验室消毒制度、留存样品冷冻保存1个月以上;是否建立完整的检测记录、检测结果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
  
  (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是否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对照2019年生猪屠宰量,足额向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是否存在官方兽医实际未到岗等弄虚作假的问题;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及监督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情况;官方兽医人员经费保障、工作条件保障、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落实等情况。
  
  (三)屠宰企业资格条件情况。主要包括: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屠宰设施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等情况。
  
  (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屠宰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机制;是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栏;是否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从事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设备等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持证上岗;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罐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申领使用许可证或部门登记;液氨储存量≥10吨的企业是否在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是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等情况。
  
  三、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方式。“回头查”工作由市、县按照“分级实施、全覆盖”的原则组织开展。县级组织开展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自查,市级负责在县级自查基础上对全市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回头查”,省厅将对各市问题突出的屠宰企业进行抽查(检查组安排见附表1)。
  
  (二)时间安排。县级自查工作要于6月10日前完成,市级全面“回头查”要于6月10日-20日期间完成,省级将于6月10日-7月5日期间开展抽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回头查”工作,在落实两项制度百日行动的基础上,克服松懈心态、麻痹思想,对屠宰环节两项制度落实情况再督促、再检查,要做到所有屠宰企业全覆盖、不留盲区,严禁弄虚作假,切实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管控。
  
  (二)“回头查”工作中发现屠宰企业存在落实两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资质弄虚作假等情况,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发现违法线索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各地及时总结“回头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填写附表2,于6月22日前报我厅。
  
  联 系 人:刘晓宇
  
  联系电话:025-86263358
 
  
  2020年生猪屠宰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为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加强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监管,确保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措施、企业入场把关落实到位,根据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0年6月-12月,具体时间由省、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确定。对群众举报多及定期监测发现问题等屠宰企业,要及时安排飞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生猪屠宰企业是否按照“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是否配备经培训并通过考核的检测技术人员,是否采用PCR方法开展检测,使用检测试剂是否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评审通过,记录、报告、样品留存是否规范;检测结果是否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是否存在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以及处置等情况。
  
  (二)生物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检查企业厂区、生产车间及冷库、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暂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血液储存罐等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否设置车辆清洗消毒区域,采用半高带坡度的清洗台,配备消毒设施设备,运输车辆是否在进厂、卸猪后清洗消毒;清洗消毒相关记录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
  
  (三)屠宰企业入场把关情况。主要检查屠宰企业是否开展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工作;入场生猪是否持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外省生猪是否经过指定通道签章;是否及时登录智慧动监信息系统如实录入入场查验登记信息等情况。
  
  (四)官方兽医履职尽责情况。主要检查驻场官方兽医是否监督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入场查验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屠宰检疫;是否监督企业按照要求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是否依据屠宰企业检测报告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发现检测阳性是否按要求采取措施;是否存在隔山开证、开“人情证”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抽样检测
  
  在飞行检查过程中,对被查企业开展抽样检测,抽样要求:随机抽取10头当日待宰或正在屠宰的不同批次生猪血样(现场不足10头的,按实际数量进行采样);随机采集5个不同生产批次的库存生猪产品,每批次采集2份样品(实际库存不足5批次的,按实际批次数量进行采样);抽取10个不同批次的非洲猪瘟检测留存血液样品(留样不足10批次的,按实际批次进行采样);随机采集环境拭子样品10份(包括待宰圈、血槽、脱毛水槽、排污口、运输车辆、工作人员胶靴底部等,其中运输车辆包括生猪运输车辆、内部工具车辆、猪产品运输车辆等)。所有样品一式两份并封存,其中一份由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留存。
  
  对近期发生疫情或溯源到的县(市、区)的屠宰企业,必须采集该时间段的生猪产品和留存血液样品。
  
  四、实施方式
  
  根据2019年各企业屠宰量,将所有生猪屠宰企业分为2档,分别由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飞行检查,其中省级检查年屠宰量20万头以上的企业,共计17家(详见附表1);剩余企业全部由市级负责检查,确保年度内全覆盖。所采集样品由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能力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飞行检查按照《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原农业部公告第2521号)的规定,遵循依法、客观、公平的原则,不预先告知检查对象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组织做好年度非洲猪瘟飞行检查工作。落实好相关检查、检测经费,承担样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注意生物安全和人员防护,对检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飞行检查采集样品检测阳性的企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农牧发〔2020〕10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溯源追踪,倒查养殖企业,并按规定进行处置处罚通报。
  
  (三)飞行检查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自检不到位、生物安全措施不到位、官方兽医履职尽责不到位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企业检测弄虚作假、检出阳性结果不报告不处置等情节严重的要关停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取消生猪定点资格。
  
  (四)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本市飞行检查的进度、样品检测情况和总结报送我厅。
  
  联 系 人:陆炜杰
  
  联系电话:025-86263356
  
  电子邮箱:jsstzj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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