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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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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防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据海关总署官网28日消息,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7日联合发布公告称,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公告称,2020年5月2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印度阿萨姆邦(Assam)7起非洲猪瘟疫情信息。为严防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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