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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郑州市政务服务网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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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生产加快恢复。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 (户)实施贷款贴息,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各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政策

 
  一、稳定当前生猪生产
  
  (一)促进生产加快恢复。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 (户)实施贷款贴息,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殖场 (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 (户)异地重建给予一次性补助;将饲料加工、自动喂料、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对生猪养殖、种猪繁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殖场 (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市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二)持续强化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不折不扣落实 “五控一隔离”(控猪、控肉、控泔、控宰、控检和建立规模场、种猪场周边生物安全隔离带)、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全面开展 “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指导养猪场 (户)科学补栏,防止因 “一哄而上”补栏增加疫病传播风险。支持种猪场、大型养猪场、屠宰加工企业等建设洗消中心和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在2019年10月1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且未享受省级以上财政补贴的,市财政给予每个不超过15万元补贴。及时足额发放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坚持非洲猪瘟防控日报告制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及故意制造谣言干扰生猪生产和疫情防控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巩固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和规范成效,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猪禁养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尤其是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要立即调整。各地不得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对因污染需要整改的养猪场 (户),要给予合理过渡期和技术指导,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一关了之。
  
  (四)保障生猪及其产品有序调运。进一步细化便捷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生猪和仔猪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简化查验程序,快速免费放行。鼓励相关车辆安装使用 ETC (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载装置,实现不停车通行,进一步提高生猪及其产品运输效率,允许运输车辆在一定时间段、按照一定线路进入市区。
  
  (五)加强生猪生产监测预警。认真遴选、调整和轮换生猪监测县、监测村和定点监测场 (户),强化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每月对各地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进行监测,对全市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 (户)进行月度跟踪调查。各地要完善监测网络,加大生猪生产调查频次,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情况;要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市场动态、疫情防控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公众和市场预期,提振养殖企业 (户)信心。
  
  (六)完善市场调控机制。高度关注生猪价格波动,制定应急预案,提出应对市场变化针对性措施。严格落实冻猪肉储备任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节奏和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保持猪肉价格在合理范围。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肉品生产。
  
  二、推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七)大力开展美丽牧场建设。统筹兼顾生猪产能恢复和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因势利导,以美丽牧场建设为抓手,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着眼 “规范、现代、生态、美丽”的内涵要求,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对场区环境、设施设备、生产清洁、资源利用以及产品安全等全面升级改造,2020年先行试点一批,力争2024年全市建设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在全省叫得响的现代化养殖场。对取得美丽牧场建设项目的,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八)规范中小养猪场 (户)发展。鼓励有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作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与中小养猪场 (户)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对年出栏500头以下的养殖场 (户),各地要加强环境保护、防疫防控以及宣传监管等工作,有养殖意愿且具备改造条件的,要积极引导其加快升级改造,实现规模化生产;不具备改造条件、环保不达标且自愿退出的,要结合实际制定奖补政策,奖补资金按市财政和县 (市、区)财政1暶2比例承担。对散养农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九)推进生猪生产科技进步。优化和推广人工授精技术,积极支持养猪场 (户)引进优良品种。落实生猪良种补贴政策,2019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养殖场 (户),按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额不超过4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支持种猪场加快种猪繁育,提高供种能力,省财政对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从国外引进的种猪每头补贴3000元,累计补贴1万头;市财政对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二级以上种猪场,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的种猪每头补贴2000元,累计补贴3000头。支持区域性种公猪站发展,加快良种推广,提高生产效率。
  
  (十)抓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对新郑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新郑市政府要认真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快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2019年省财政安排新密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要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各地要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行。
  
  三、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十一)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统筹做好非洲猪瘟以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提升养猪场 (户)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县 (市、区)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十二)强化疫病检测和动物检疫。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尽快建成以市级疫控中心为龙头、县级疫控机构为骨干、乡级防疫员为基础、第三方检测机构为补充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检疫规程,认真履职尽责。严肃查处不检疫就出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检疫出证等违规行为。
  
  (十三)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将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施设备、队伍建设、体系运转工作经费支出,对借用的基层防疫检疫人员和占用的基层防疫检疫编制要及时归还,对编制空缺的要尽快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市、县、乡三级防疫检疫人员定员到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有关津补贴。加强技能培训,提升防疫检疫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积极推进兽医服务社会化,强化基层防控力量。
  
  四、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十四)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集中清理。依法取消不达标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落实屠宰环节 “两项制度” (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屠宰厂 (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关停。鼓励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建设屠宰加工厂和洗消中心,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五)改变传统生猪调运方式。顺应猪肉消费升级和生猪疫病防控客观要求,强化产销衔接,推进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加快推动由 “运猪”向 “运肉”转变。加快现有屠宰企业改造升级,鼓励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藏储运等设施,建立完善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提高冷链物流配送能力和水平,实现 “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降低物流成本。加强猪肉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
  
  五、强化措施保障
  
  (十六)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以及地上附着物、生猪活体等作为反担保物,对生猪养殖贷款提供担保,对担保贷款到期的养猪场 (户)实施展期、借新还旧担保。鼓励各县 (市、区)开展生猪价格保险,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县 (市、区)出台生猪价格保险实施方案并实际补贴保费的,市财政按照各县(市、区)财政实际支出金额的30%予以奖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领作用,加大生猪产业支持力度,缓解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难题。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2020年12月 31 日前,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额分别执行 1500 元/头、800元/头的标准,扩大育肥猪保险规模,降低生猪养殖风险。
  
  (十七)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引导新建或扩建的生猪养殖项目合理选址,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生猪生产。对依法依规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猪场 (户),合理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符合农业部门核实要求的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生猪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保障生猪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农村整理出的土地指标优先保障生猪屠宰加工等配套建设项目用地。
  
  (十八)深化 “放管服”改革。按照 “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和改扩建养猪场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方面简化程序、加快审批。对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严格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养殖用地长效机制,防止今天养明天拆的问题发生。
  
  各地要将本辖区范围内符合生猪养殖的用地统一整理,并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布,指导养猪场 (户)选址规划,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效率。
  
  (十九)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猪肉市场价格监测预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的支持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帮助养猪场 (户)解决用地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指导规模养猪场 (户)开展环保达标改造;商务部门要做好储备猪肉的投放工作,组织产销对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运输保障工作,落实仔猪、种猪和冷鲜、冷冻猪肉运输优惠政策;金融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融机构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组织银企对接活动;银保监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猪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落实生猪保险政策;税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 (户)依法落实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二十)落实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县 (市、区)政府对本地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做好本地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确保生猪生产稳定恢复。要积极调整畜禽养殖结构,引导养殖场 (户)扩大家禽、水产和牛羊生产,着力增加禽肉、水产品和牛羊肉供给,多渠道满足市场肉类消费需求。各县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生猪生产和供应情况督查,督查情况通报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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