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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符合3项条件可实行出岛生猪“点对点”调运

南国都市报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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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海南省防控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非洲猪瘟防控期间规范我省生猪及生猪产品出岛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对生猪及生猪产品出岛调运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做出要求。
  11日,海南省防控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非洲猪瘟防控期间规范我省生猪及生猪产品出岛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生猪及生猪产品出岛调运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做出要求。

生猪外调
 
  《通知》指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出岛生猪“点对点”调运。同时,实行出岛生猪“一证一标两单一报告”制度。在原有的“一证一标两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口蹄疫病原感染抗体和瘦肉精检测报告单)的基础上,增加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各省际动物卫生检查站对“一证一标两单一报告”齐全的出具《放行单》,企业凭放行单购买船票。此外,实行出岛生猪县级备案和检疫申报制度。拟出岛生猪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及时向属地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各养殖企业按规定开展相关检测后,凭“两单一报告”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符合下列3项条件,可实行出岛生猪“点对点”调运
  
  1、规模养殖,防疫达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配备专职兽医人员。
  
  2、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一是企业自主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临床健康猪采用PCR检测,病死猪采用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排查),自检记录留档备查;二是肥猪出栏申报检疫前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按百分之百采样、30合一混样进行核酸提取法PCR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由非洲猪瘟授权检测机构实施,并出具检测报告。
  
  3、与外省屠宰企业或其指定的运销企业签订专项供应生产合同。屠宰企业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第二条所列的相关资质条件。
  
  生猪出岛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路线1:东线高速和中线高速→绕城高速永兴互通→椰海大道→长彤路→滨海大道→新海港或南港;
  
  路线2:西线高速→老城镇迎宾大道→滨海大道→新海港或南港),并通过指定港口(粤海铁路南港、新海港)出岛。
  
  出岛生猪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变更目的地,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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