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实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对切断疫病传播途径、打好非洲猪瘟攻坚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19〕第20号)精神,自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省组织开展落实“两项制度”百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动目标。当前非洲猪瘟疫情依然复杂严峻,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两项制度”百日行动,用100天左右的时间,做到“三清四明两解决”,即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专项行动任务明、“两项制度”进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问题。各地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要求,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倒排工序等方式,推动“两项制度”按期落实到位。
二、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卡住关键时间节点。一是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5月1日前,年屠宰5万头到10万头的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自检。7月1日前,年屠宰量5万头以下的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自检。二是组织官方兽医派驻。5月15日前,按照大型屠宰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屠宰量15万头及15万头以上)配置的官方兽医不少于10人、中小型屠宰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屠宰量15万头以下、2万头及2万头以上)配置的官方兽医不少于5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上一年度实际屠宰量2万头以下)配置的官方兽医不少于2人的要求,补齐所有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缺口。三是落实工作要求。自4月15日起,农业农村部实行落实“两项制度”工作进展每周调度制度;4月30日前,全国所有屠宰企业基本信息进入数据库,初步建立屠宰企业信息电子档案;7月31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全国所有合法合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年底前,所有生猪屠宰企业相关信息纳入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实现精准监管。
三、强化检测能力保障。各地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开展规范采样检测,督促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帮助屠宰企业细化非洲猪瘟检测标准和操作程序,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技术培训,确保检测结果准确。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四、规范屠宰环节检疫监管。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对持有生猪定点屠宰证的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并确保驻场官方兽医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对少数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人员短期内无法满足屠宰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需要的,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补充人员力量。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要求,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严禁对未经非洲猪瘟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五、加强督促督办。省里将对“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列为现阶段非洲猪瘟防控挂点驻市督导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今年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各设区市要落实专人,采取挂图作战、督促提醒、按月总结、对账销账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我厅实行周报制度,调度各地“两项制度”落实情况,对实施进度较慢的或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设区市,将予以通报,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将请示省政府督查室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地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的生猪屠宰企业,要结合排污许可、动物防疫条件等要求,采取停产整改措施。整改期间仍在生产的,要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