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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析!跨省调运动物检疫工作重点详解

吉林畜牧兽医 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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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非洲猪瘟发生以来,业农村部和省畜牧局按照“疏堵结合,科学防控”的原则,多次下发了有关加大流通环节监督检查,规范生猪跨省调运活动的文件。
  2018年8月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以来,农业农村部和省畜牧局按照“疏堵结合,科学防控”的原则,多次下发了有关加大流通环节监督检查,规范生猪跨省调运活动的文件。随着我省和其他部分省份非洲猪瘟疫情的解除,96605频繁接到养殖户打来电话咨询跨省运输问题。现就有关政策做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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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猪跨省调运有哪些规定?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和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和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出证工作的通知》(吉牧防发〔2019〕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出栏肥猪跨省调运检疫出证要求:首先由养殖场户等生猪经销方与调入省份提前联系对接,确认相关省份同意调入的,由我省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派官方兽医开展产地检疫。
  
  2、种猪跨省调运检疫出证要求:养殖场在种猪出栏前15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提供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派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持有效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仔猪调运检疫出证要求: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要求,目前,我省无非洲猪瘟疫情,仔猪调运工作可不开展血液样品非洲猪瘟检测工作。
  
  4、运输车辆要求:跨省调运生猪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通过备案登记,并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不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官方兽医应当责令承运人改正,同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运输途中监管要求:生猪运输车辆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不得经过非洲猪瘟疫情省份;应主动接受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动物检疫证明应当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签章。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消毒。
  
  6、泔水猪的处理:对饲喂餐厨剩余物(泔水)的生猪,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牛羊跨省调运相关规定?
  
  1、移动控制范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明确规定,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农医发〔2016〕38号)规定:严格限制活畜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动,一类地区免疫牛羊,在免疫45天后可以凭产地检疫证明在一类地区跨省流通。种用、乳用(不含淘汰的)除外。
  
  2、运输车辆要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20号)规定,运输牛、羊的车辆也需要进行备案。
  
  注:部分省份有地方性规定,往外省市调运动物时,货主需要与对方省份充分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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