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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发明电:将牛羊和生猪运输车辆一并纳入监管备案范围

吉林畜牧兽医 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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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严峻,我省面临较大防控压力。据农业农村部近期通报,全国因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运输车辆和人员带毒传播两个途径而引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占全部疫情的80%。
  当前,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严峻,我省面临较大防控压力。据农业农村部近期通报,全国因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运输车辆和人员带毒传播两个途径而引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占全部疫情的80%。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效切断非洲猪瘟传播渠道,切实维护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第79号规定,结合我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际,省政府于12月5日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明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进一步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
 
  《通告》对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运输动物车辆管理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将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部门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切断疫情通过餐厨剩余物(泔水)和运输车辆传播的链条。为便于基层理解有关条款要求,我们邀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胡斌科长对《通告》内容给予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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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猪养殖场(户)或生猪养殖企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解析: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关于畜禽养殖和动物防疫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吉林省无疫区畜禽防疫公示板》“十必须十不得”,建立健全养殖防疫档案,及时通过全省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96605”官方微信公众号录入全省畜禽养殖免疫基础信息系统,不得到餐饮企业等餐厨剩余物(泔水)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剩余物(泔水),不得从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购置餐厨剩余物(泔水),全面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
 
  2、餐厨剩余物(泔水)产生单位应遵守哪些规定?
 
  解析:餐厨剩余物(泔水)产生单位应签订餐厨废弃物管理承诺书,建立泔水管理台账,与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剩余物(泔水)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严禁将餐厨剩余物(泔水)交给生猪养殖场户或个人。
 
  3、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企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解析: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企业要建立收集运输台账,将餐厨剩余物(泔水)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进行科学处理。
 
  4、餐厨剩余物(泔水)处置企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解析:餐厨剩余物(泔水)处置企业要建立处置台账,按照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剩余物(泔水),设立最终产品台账。严禁餐厨剩余物(泔水)通过收集运输或处置企业流向生猪养殖场户。
 
  5、城市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工作由谁负责?
 
  解析:由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6、养殖环节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违法行为,由谁查处?
 
  解析: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查处。
 
  7、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由谁查处?
 
  解析: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8、寄递活猪和猪肉产品有哪些要求?
 
  解析:寄递企业不得收寄活猪和未经检疫、未制熟猪肉产品。
 
  9、运输生猪、牛羊等活畜禽的车辆,是否可以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解析:运输生猪、牛羊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10、动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解析:(1)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动物大小、数量相适应;(2)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3)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4)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5)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11、哪些动物运输车辆需要进行备案?
 
  解析:运输猪、牛、羊的车辆需进行备案。(备注:由于我省是免疫无口蹄疫区,为有效降低不规范运输导致的疫情风险,结合我省防控实际,此次省政府通告将牛羊运输车辆一并纳入备案监管范畴。)
 
  12、运输动物的车辆由谁申请办理备案登记?
 
  解析:由承运人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承运人是承担运输责任的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任或者法人,承运人可以是个人或者物流公司,例如,你委托某物流公司运送生猪,你是托运人,该物流公司就是承运人,需要该物流公司办理运输车辆备案登记。
 
  13、运输动物的车辆由哪个部门负责进行备案?
 
  解析:由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4、运输动物的车辆备案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解析:承运人需要提交五项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五)备案车辆照片3张(1张能清晰分辨车牌照的整车外观照片,1张备案车辆箱体内部照片,1张防疫设施设备照片)。
 
  15、动物运输车辆如何进行快速备案登记?
 
  解析:承运人通过微信搜索,关注吉林省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96605”,可进行快速备案登记。
 
  16、在对运输动物的车辆备案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否需要现场检查车辆?
 
  解析:承运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动物运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和车辆条件。
 
  17、对动物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如何备案?
 
  解析:(1)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相关证件包括: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2)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准确记录生猪运输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3)将生猪运输车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
 
  18、对生猪运输车辆不符合条件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解析: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9、运输动物车辆备案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解析:有效期暂定为半年,申请人在备案到期前30日内到原备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申请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20、4.5吨及以下的运输车辆无道路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是否备案?
 
  解析:在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4.5吨以下的运输车辆备案时,不需提交道路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栏目不用填写,备注车辆吨位数即可。
 
  21、运输动物车辆是外地牌照,如何备案?
 
  解析:运输动物车辆是外地牌照,承运人可以在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运输车辆车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2、动物运输承运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解析:(1)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等动物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等动物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等动物;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2)承运人运输生猪等动物时,应当为生猪等动物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等动物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运输牛羊时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14.11-2005)。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等动物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动物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3)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做好动物承运登记,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等动物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处置等情况;(4)规范承运人承运行为管理和有关车辆防疫管理,要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出入养殖场所,加强消毒处理,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必须进入场区的车辆应该严格清洗消毒。
 
  23、跨省或省内运输动物的车辆,还应配备什么设备?
 
  解析:跨省或发生疫情省份及与疫情省相邻的省份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24、承运人运输生猪,是否可以在运输途中随意卸载生猪?
 
  解析:承运人在运输途中,不能随意卸载生猪,必须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
 
  25、承运人应当做好哪些记录?
 
  解析:承运人要做好动物承运登记,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等动物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处置等情况。
 
  26、运输动物的车辆,由谁负责进行消毒?
 
  解析:由承运人负责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27、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运生猪,有什么要求?
 
  解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等规定。承运人应当为生猪等动物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等动物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
 
  28、官方兽医接到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后,发现运输动物车辆未备案的,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官方兽医接到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应当责令承运人改正,同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29、发现运输动物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如何进行处理处罚?
 
  解析: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三)规定,动物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0、对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的,应如何进行处理?
 
  解析: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1、省政府通告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有什么要求?
 
  解析:以政府文件或公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落实餐厨剩余物(泔水)全链条监管和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责任,拟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务必切断疫情通过餐厨剩余物(泔水)和运输车辆传播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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