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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保护清江流域,养殖废弃物乱排最高处罚5万

楚天都市报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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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立法保护汉江水环境之后,我省拟立法保护湖北境内长江第二大支流——清江流域的水环境。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陈凌墨)继立法保护汉江水环境之后,我省拟立法保护湖北境内长江第二大支流——清江流域的水环境。近日,《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清江发源于恩施州利川市齐岳山,流经恩施和宜昌所辖的10个县市,在宜昌市宜都陆城汇入长江,全长423公里,流域面积达1.7万平方公里。
  
  省人大城环委表示,清江流域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生态屏障,立法保护清江流域水环境,对全面推进长江大保护战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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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江补齐污水处理“欠账”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吕文艳介绍,清江流域水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短缺、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置不当、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不达标等方面。
  
  清江流域城镇管网建设缓慢、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严重缺乏。目前流域内只有凉雾等少数几个乡镇建有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成为污染清江的主要来源。
  
  条例草案规定,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建设乡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农村地区生活污水符合排放标准。
  
  养殖废弃物乱排最高处罚5万
  
  畜禽养殖污染,也威胁着清江的生态环境。据了解,清江流域畜禽养殖业规模大,其中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咸丰县、长阳县和宜都市已成为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特别是规模化以下的畜禽养殖业,由于收集、贮存、处理、排放标准无法可依,致使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直排清江。
  
  条例草案对规模化以下经营性畜禽养殖项目的排放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否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环保部门还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草案设定生态补水流量条款
  
  近几十年来,由于大规模水电开发,致使清江流域河水流速放缓、自净能力减弱,径流式小水电站甚至造成水库以下河道在平水期和枯水期断流,不仅影响河道生态用水,同时影响下游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
  
  对此,条例草案特别设定了生态补水流量条款,规定清江流域干流、一级支流及其二级支流水电站,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用水与生态补水方案,下排生态用水流量不得低于多年平均径流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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