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见过人民法院执行机动车、房产、银行存款……可是这次执行的有些“不一样”,没错,是一批生猪!
代养生猪起争议
2021年5月,某生猪养殖公司与鲁某签订《种猪养殖合同》及补充协议,委托鲁某在其猪场内代养生猪,饲养而成的生猪所有权和处分权归该养殖公司所有,鲁某与合伙人曾某便聘请谭某代为看管及养殖这批生猪。
2023年4月,养殖公司与鲁某解除合同,但双方因代养殖费用产生争议。在养殖公司前往鲁某的养殖场转运生猪时,鲁某、曾某拒绝配合养殖公司回收生猪,现仍有64头生猪未能转运。
养殖公司遂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鲁某、曾某返还委托代养的全部生猪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尚未转运的64头生猪进行先予执行。
强化研判制预案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生猪属于鲜活农产品,且价格波动大、生病死亡率不确定,若不及时处理,极易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进一步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在养殖公司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承办法官果断裁定先予执行。
因先予执行的对象为活畜,且数量较多、难以固定,为保障执行顺利进行,执行干警与承办法官多次商讨,制定详尽的执行方案,明确执行行动具体分工,预估执行现场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应急预案,同时联系公证机构对此次执行行动进行协助,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干部现场监督见证。
释法明理了心结
6月6日,邻水县法院执行干警及公证机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一行30余人乘车前往鲁某的养殖场开展现场执行。
“猪转运走了,我的人工费怎么保障?我不同意!”
养殖场饲养员谭某对法院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心存疑虑,以鲁某、曾某未结清其人工费用且联系不到鲁某为由一度阻拦执行工作。
执行干警向其申明执行现场纪律,告诫谭某拒不履行裁定、阻碍执行的法律后果,耐心释明先予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养殖公司已先行提供担保,先予执行不影响被告对代养殖费用的主张等情况。
经过多番释法明理,打消顾虑后的谭某转变态度,同意将养殖场内的64头生猪返还给养殖公司,并主动联系曾某到场协助执行干警对生猪进行转运。
多方联动促执行
登记、称重、消毒、装车……根据工作预案安排,公证机构人员开始对生猪逐一进行清点登记,采取拍照、摄像、制作物品清单的方式,对执行现场的方位、外景,生猪的品种、数量、成色及清点转运的过程等进行全程记录留痕,保存强制执行的现场证据,并出具公证书送交法院存档入卷。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社干部亲临执行现场,协助和见证执行过程。
执行现场秩序井然。历经4小时,64头生猪全部成功转运。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