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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多种常用兽药的残留限量标准

农业农村部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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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的增补版,两个标准配套使用。

 

一、新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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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术语的变化

 

增加了“残留标志物”的定义。

 

残留标志物(Marker Residue):指动物用药后在靶组织中与总残留物有明确相关性的残留物。可以是药物原形、相关代谢物,也可以是原形与代谢物的加和,或者是可转为单一衍生物或药物分子片段的残留物总量。

 

三、技术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41种在动物性食品中限量标准的药物,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

 

1、新增的兽药16种,97个限量值(见表2);

 

其中,停用药物4种,即洛美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氧氟沙星为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4种兽药。同CAC限量标准的药物5种。已发布过试行限量标准的药物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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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B 31650-2019已经规定的兽药25种,新增了25个限量值;

 

25种兽药是GB 31650-2019中规定产蛋期禁用药物,此次新增了对不同动物种类中的蛋组织制订了最大残留限量(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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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蛋类、奶、蜂蜜及鱼类更新内容

 

蛋:GB 31650.1-2022中靶组织为“蛋”的药物共29项,其中,补充GB 31650-2019产蛋期禁用药物限量25项,增加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的停用药物限量4项。虽然本次新增了在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在食品动物或产蛋期中使用,仍要遵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及GB 31650-2019中的停止使用和产蛋期禁止使用的规定。临床上使用蛋鸡产蛋期或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或在鸡蛋、牛奶中检出相关药物的残留,属于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增修订停用药和产蛋期禁用药物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停用药物、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的检出提供法定判定依据。

 

奶:GB 31650.1-2022中靶组织为“奶”的药物7项,其中,发布过试行限量标准的药物3项(氟尼辛 40 μg/kg、美洛昔康 15 μg/kg、马波沙星 75 μg/kg),增加停用药物限量4项(氧氟沙星2 μg/kg、诺氟沙星2 μg/kg、培氟沙星2 μg/kg和洛美沙星2 μg/kg)。

 

蜂蜜:GB 31650.1-2022中靶组织为“蜂蜜”的药物4项,增加停用药物限量(氧氟沙星5 μg/kg、诺氟沙星5 μg/kg、培氟沙星5 μg/kg和洛美沙星5 μg/kg)。

 

鱼类:GB 31650.1-2022中靶组织为鱼类“皮+肉”的药物7项,其中,增加停用药物限量4项(氧氟沙星2 μg/kg、诺氟沙星2 μg/kg、培氟沙星2 μg/kg和洛美沙星2 μg/kg)。

 

五、检测结果判定

 

1、对于需要制定限量的兽药根据药物在不同动物种类及靶组织的最大残留限量值进行判定:检测结果大于等于最大残留限量值判定为不合格,检测结果小于最大残留限量值判定为合格。

 

2、对于禁用药物或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按照不得检出进行判定。注意4种停用的喹诺酮类兽药及25种产蛋期禁用的兽药在2023年2月1日前仍按不得检出进行判定,在2023年2月1日后按新标准中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值进行判定。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的发布,

 

是对我国食品中兽残最大残留限量的补充,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

 

为停用药物、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的检出提供法定判定依据,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进出口贸易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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