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宋某、何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6500元; 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500元;宋某、何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过程中,二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消费者、社会公众带来的危害,主动在宣判当日全款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 据悉,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2021年9月,宋某明知是两头死因不明的生猪,仍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销售给长期从事猪肉销售的经营者。何某在明知该生猪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仍向宋某购买一头死因不明的生猪并进行去毛分割后将猪头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做卤肉生意的摊贩,剩余猪肉用冰柜储藏准备出售时被抓获。后经西秀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上述猪肉系死因不明的猪肉。
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宋某、何某二人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庭提出赔偿销售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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