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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炒猪团”,多地“狠招”全面上线!

新闻综合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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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至6月1日,集中开展为期60天左右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文件一出,各地纷纷开始了紧锣密鼓的专项行动,为全面防控非瘟疫情反弹,打击违法生猪调运,“狠招”层出不穷
  为坚决打赢防控非瘟阻击战,保障养猪业平稳、高效、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自4月1日起至6月1日,集中开展为期60天左右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文件一出,各地纷纷开始了紧锣密鼓的专项行动,为全面防控非瘟疫情反弹,打击违法生猪调运,“狠招”层出不穷!
 
炒猪团
  
  河北:“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
  
  日前,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切实落实落细“高压式”和“问责式”管理措施,有效切断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途径,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通知要求,落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严把“六关”。严把生猪采购关,不得收购来自疫区和违法违规调运的生猪,鼓励屠宰厂与养殖场挂钩,建立合同供应关系,稳定供应渠道,从源头防范非洲猪瘟疫情传入。严把生猪进厂关,对进厂生猪要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和健康状况,做到证物相符,严禁染疫生猪入厂,对发现有疑似症状和一次大批量进厂的生猪,进厂前要进行非洲猪瘟抽检。严把车辆进厂关,生猪运输车辆必须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严禁未备案及无运行轨迹运猪车辆进厂,车辆一律按指定通道出入。严把人员进厂关,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与屠宰活动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生产区,未经消毒任何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严把品质检验关,生猪静养要达到12小时以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要做好宰前检验、宰中宰后在线同步检验和“瘦肉精”检测,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驻厂官方兽医报告。严把产品出厂关,查验人员要对运输肉品的车辆及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并做好记录,做到出厂的产品手续齐全、质量合格。
  
  通知强调,强化企业非洲猪瘟自检责任,按照“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对检出的阳性结果及时报告,备份留存血液样品冷冻保存至少一个月以上。落实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责任,完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屠宰同步检验人员,全面开展肉品品质检验。落实严格防疫消毒责任,督导生猪屠宰企业配齐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年屠宰15万头以上的必须建立清洗消毒中心。
  
  山西:专项整治,雷霆出击!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农牧发〔2020〕16号)要求,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1日,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4日-7日)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传达、部署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实施方案。要通过发放“明白纸”、开展专题讲座等方式,向养殖场户宣传“非洲猪瘟危害大,不能购买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仔猪”“检疫要提前申报,不能随报随检”“养殖和防疫档案要真实齐全,不能弄虚作假”“检疫证明要与生猪一同交付,防止检疫证明用于违法违规调运”等内容,推动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4月8日-5月25日)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各项部署。要深挖一批疫情隐患线索,严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理顺动物检疫及监督执法执行主体,规范动物检疫及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水平。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5月26日-6月1日)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要认真组织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完善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长效机制。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各项制度。要根据检疫监督工作实际需要,补齐检疫报检点、补齐条件保障,配备满足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需要的官方兽医。生猪调出地、调入地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网格化管理队伍,切实做到守土有责,严防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职责,特别是要协调农业农村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抓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于工作力量不足、工作推诿扯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指挥部报告。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也要维护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保障生猪有序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要采取有力措施,为生猪养殖场户增养补栏创造便利条件,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规范生猪调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大声势。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并做好典型事迹宣传。
  
  (四)做好重点情况报送。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4月17日、5月16日前,分别报送本地区生猪养殖场户监督网格化管理人员名单和包场包户情况;6月1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整治总结、表彰单位人员典型事迹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典型案例。
  
  江苏:重拳出击,打击“炒猪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打击“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炒猪”行为,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公安厅日前下发《关于打击“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要求各地迅速开展排查,建立监控网络;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强大工作声势。
  
  《通知》要求各地高度关注部分地区出现的“炒猪”行为,立即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炒猪”团伙,是否存在非法经营、运输、屠宰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病,随意散播疫情谣言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拉网式排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迅速在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环节开展排查,关注生猪销售价格异常地区,涉嫌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联合开展网上生猪销售信息排查,关注网络平台来源于本地的生猪销售信息,特别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涉嫌诈骗、标注虚假信息的,坚决取缔非法交易。排查工作应于4月15日前完成,各市要对排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对策。梳理举报信息。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对涉及生猪异常销售、调运、屠宰的举报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分析是否存在“炒猪”嫌疑,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并立即开展核查处理。畅通举报渠道。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分别设立“炒猪”行为举报电话,第一时间安排核实工作,深查细究,处理到位。省农业农村厅涉嫌“炒猪”行为举报电话为025-86263366,省公安厅涉嫌“炒猪”行为举报电话为025-83525568。各市县要参照省级做法设立举报电话。
  
  各地要坚持监管与查处相结合,建立部门相互协作的长效机制,为恢复生猪生产提供有力保障。抓好日常监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疫情排查和处置,发现猪源来历不明或猪群异常情况的,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组织非洲猪瘟抽样检测,一旦检测阳性,严格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规定及时报告、规范处置;严把产地检疫关,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严把屠宰入场关,严格查验、及时核销入场生猪检疫合格证明;严把无害化处理关,严格病死猪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管理,防止病死猪流入餐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查处经营、运输、屠宰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等行为;对举报、排查中发现的“炒猪”行为线索,要坚持“不查清情况不放过”,查实的“不处理到位不放过”;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各地公安部门要密切关注并依法打击编造、散播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谣言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线索、移送的案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一查到底;涉及黑恶势力的,坚决做到除恶务尽。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及侦查打击工作合力。对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涉及检疫出证情况异常、生猪车辆运行轨迹及其他依法处罚案件的协查需求,各地公安部门要积极提供协助配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各地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积极宣传生猪检疫、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采取明白纸、告知书、约谈、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确保辖区内涉及生猪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知尽知。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提高警惕,积极防范,一旦发现异常线索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举报。要及时总结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提高公众对“炒猪团”危害严重性的认知,营造全民防“炒猪团”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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