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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非瘟再进入!我国两部门:严禁从邻国蒙古进口猪、野猪及产品

 海关总署 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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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控非洲猪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严禁从蒙古国进口和携带猪、野猪及其产品。
  农业农村部网站1月27日报道,蒙古国新发生4起非洲猪瘟疫情,且蒙古国2019年已经发生9起疫情。为了防控非洲猪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严禁从蒙古国进口和携带猪、野猪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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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为防止非洲猪瘟疫情传入,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
 
  以下是公告原文:
 
  1月15日,蒙古国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布尔干省(Bulgan)等4省近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蒙古国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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