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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柬埔寨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新京报 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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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总署官网消息,4月3日,柬埔寨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近期该国境内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柬埔寨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据海关总署官网消息,4月3日,柬埔寨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近期该国境内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柬埔寨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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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海关总署今日发布了警示通报。通报全文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柬埔寨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柬埔寨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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